张艺谋诉新画面一审获赔1500万元
据新华社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张艺谋诉新画面影业索1500万元”15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1500万元。判决宣判后,张艺谋一方表示不上诉。新画面影业表示上诉。
15日14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该案依法公开宣判。张艺谋未到庭。双方均委托代理律师到庭。
张艺谋起诉称,2009年6月,他与新画面影业、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签订《协定备忘录》,就合作拍摄电影《三枪拍案惊奇》达成一致,张艺谋担任该片导演。
根据协定,影片在中国内地全部发行收入减去被告支出的宣传发行费后三方平均分配,即三方应各自分得至少1500万元(暂计),但新画面影业取得全部票房收入后至今未向张艺谋支付分成。
张艺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新画面影业支付1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新画面的代理律师表示,公司已经在2010年至2011年间分13次向张艺谋夫人陈婷汇款1253万余元分成款,并代为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未支付问题。
张艺谋代理人表示,确实收到1200多万元,但该款项系《英雄》《十面埋伏》等五部影片张艺谋担任导演的劳务报酬,并非《三枪拍案惊奇》一片的收益分成。
法庭审理认为,对于新画面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张艺谋支付《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问题,支出凭单及缴税凭证无法证明张艺谋已经实际领取所有影片导演酬金,新画面公司称涉案张某向陈某的汇款1200多万元系该片分成款,依据不足。对于分款金额如何确定问题,由于协定备忘录规定,新画面负责中国境内一切宣传及发行事宜,因此,新画面应对分成款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既不提交相关审计报告,也不告知审计机构名称,在法院准许张艺谋的审计申请后,新画面也没有提交审计材料,故新画面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由于三方没有对分成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张艺谋随时有权向新画面公司主张分成款,所以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一审宣判,判令新画面影业给付张艺谋影片《三枪拍案惊奇》分成款1500万元。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