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中院 “三个强化”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05.06.2014  20:02

      近年来,张家口中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坚持强化裁前公示、强化案件质量、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和感化功能,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促进了罪犯的改造,收到了较好的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裁前公示。 该院为了杜绝高墙内的暗箱操作,避免使减刑、假释成为部分罪犯的“特权通道”,强化裁前公示是该院的创新举措。通过开庭审理或书面审查,合议庭经过讨论评议,对拟定减刑、假释裁判结果,制作《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姓名、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等。并在辖区三个监狱和部分看守所设立了“减刑、假释举报箱”,公布了该院纪检监察室和审监庭的举报电话。罪犯有异议的,可以记名、不记名进行书面举报或反馈,以保障服刑人员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今年以来对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司法文书一律上网公开,重要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案件的庭审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二是强化案件质量。 该院从今年开始,对执行机关移送减刑、假释案件,由承担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审判庭负责审查,然后交由立案一庭进行立案登记,并纳入全院统一的审判管理,录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从2010年开始,该院积极探索开庭审理的模式,要求所有的假释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案件,一律逐案逐人进行开庭审理,制定了《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规范》。认真总结探索减刑、假释的考核评价制度,统一了减刑假释案件的执法尺度,杜绝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随意性和人为操作,使减刑、假释的条件更加科学和规范。一是严把庭前审查关。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是否齐全、执行刑期是否符合规定及相关情节进行审查,确保材料全面真实。二是严把案件开庭关。把开庭作为核实事实证据的重要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开庭审理的范围,对所有假释案件和重要罪犯的减刑一律开庭审理,要求证人一律出庭作证,相关人员进行质证,严把事实认定和证据核查。三是严把案件合议关。对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合议庭都要逐案向庭长、主管院长汇报,集体研究,严格法律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保证了案件质量。     

      三是强化监 督制约。 该院从完善程序性规定要求入手,进一步强化减刑、假释案件各个环节的责任。一是加强内部监督。组成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明确合议庭职责,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审判长对评议结果负责,庭长对审核结果负责,主管院长对审批负责,形成了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长四级负责的责任体系,重大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通过层层把关,落实了工作责任,保证了案件质量。二是强化检察监督。要求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在呈报前均须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首先由驻狱检察室签署意见,报市检察院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一律不予裁定。开庭审理时由驻狱检察室派员进行全程法律监督。裁定作出后,及时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变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三是重要案件重点监督。对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报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审批,没有报备的一律不予办理。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