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的通知
07.07.2016 17:0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3日—22日
二、督导检查内容
(一)综合性内容。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情况。
(1)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关于转发国家三部局<关于印发2016年“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冀交运〔2016〕228号)落实情况;(三部门督导人员共同检查)
(2)省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郴州宜凤高速“6·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冀安委办传〔2016〕21号)、《关于吸取“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安委办传〔2016〕22号)落实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3)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暑期交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公(交))〔2016〕300号)、《关于印发《全省公安交管部门暑期交通安全隐患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公(交))〔2016〕340号)落实情况;(公安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4)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道路客运市场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冀运发明电〔2016〕10号)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2.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判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大检查情况;(安全监管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7月6日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三部门督导人员共同检查)
4.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对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督导检查、隐患排查和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暑期汛期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三部门督导人员共同检查)
(二)专业性内容。
1.“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1)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2)是否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3)营运车辆管理情况;
(4)从业人员管理情况;
(5)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告知制度落实情况;
(6)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7)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情况;
(8)开展“道路运输平安年”活动情况;
(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10)对途径北戴河营运车辆(特别是发往秦皇岛班次的45家运输单位)特别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11)93家达到橙色、红色预警运输企业的整改情况。
2.汽车客运站。(交通运输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重点检查交通运输部3个规范的相关规定、“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情况。
3.“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公安部门督导人员检查)
(1)对“两客一危”道路运输企业的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
(2)集中约谈违法突出的重点运输企业情况;
(3)比对大中型客车使用性质和录入“黑名单库”工作开展情况;
(4)对“五类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管理工作成果和后续工作开展情况;
(5)查缉已注销报废仍违法上路行驶的三类重点车、涉嫌套牌的大中型客车和危化品运输车和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的长途客车工作落实情况;
(6)对途径北戴河营运车辆(特别是发往秦皇岛班次的45家运输单位)特别管控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7)93家达到橙色、红色预警运输企业的整改情况。
三、督导检查分组
第一组:督导石家庄市、定州市、辛集市
组 长:潘利岷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 员:
刘立波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
陈 阳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崔正刚 省运管局客运科科员
赵红军 沧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包车科副科长
第二组:督导保定市、廊坊市
组 长:解西斌 省安监局监察总队总队长
成 员:
陈振魁 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调研员
苏金虎 省运管局货运科科员
孙铱璠 衡水市运管处副处长
郝 伟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第三组:督导衡水市、沧州市
组 长:范晓军 省公安厅交管局事故支队政委
成 员:
罗 宾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杨 帅 省交通厅综运处副主任科员
李靓涛 唐山市客运处副处长
王 奔 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干部
第四组:督导唐山市、秦皇岛市
组 长:吴吉祥 省公安厅副巡视员
成 员:
曹印忠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李 宁 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主任科员
金泽民 石家庄市交通局安监处副处长
马立军 邯郸市运管处总经济师
第五组:督导承德市、张家口市
组 长:宋书强 省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
马盼来 省运管局副局长
郭安栋 省交通厅安监处主任科员
苏奕东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李 辉 省安监局监管四处干部
第六组:督导邯郸市、邢台市
组 长:赵同安 省交通厅副巡视员
成 员:
张 虎 省运管局副局长
吴 昊 廊坊市运管处副处长
戎士卿 省公安厅交管局科长
朱庆哲 省安监局应急办干部
四、督导检查方式
1.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文件资料,查看执法记录。
2.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双随机等方式对有关县(市、区)和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现场抽查客运、货运长途营运车辆GPS监控历史记录,随机在检查站或路口抽查车辆的超员、超载、GPS即时监控等情况。
3.对存在严重问题和重大隐患的部门和企业通报当地政府,并责令限期整改。
4.最后听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与当地政府和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近期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安委办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对本辖区、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和对运输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同时,要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配合省督导组开展工作。
(二)各督导组要认真组织学习王勇国务委员、赵克志书记、张庆伟省长等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吸取“7.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安委办传〔2016〕22号)等相关文件资料,吃透精神,在以道路交通安全督导检查为主的同时,也要对暑期、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相关市认真沟通后,制定具体督查计划,其中每个市抽查至少3个县(市、区),至少6家“两客一危”运输企业。
(三)各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存在的工作责任不落实、安排部署不到位、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不认真等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确保督查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四)各督导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提特殊要求,不住超规格房间,不搞宴请,轻车简从。要保证工作时间,遵守督导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五)各督导组在路上检查时,要协调当地交警做好配合工作,注意安全。督导结束后五日内向省安委办提交书面督导检查情况和问题清单。
联系人及电话:刘立波 0311—87803022(含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7.07.201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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