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化解过剩产能和产能置换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开滦集团、冀中能源: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5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606号)及《关于做好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6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和《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6〕189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产能置换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未列入我省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所有建设项目,要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并逐矿制定置换方案。同时研究测算本地区、本集团实施化解产能后产生的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数量。原则上,全省可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总量,应首先满足省内自身建设需要,确有剩余的可参与全国指标交易。所涉及项目系发改部门核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填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填报,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统一汇总后报国家。
联系人:刘毓文 0311-88600514
附件:1.关于在建煤矿项目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561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煤矿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606号)
3.关于做好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62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