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8.09.2015 17:27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要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理顺管理体制,保障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房屋安全鉴定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所说的“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指各设区市、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危险房屋)鉴定机构。
二、房屋建设、维修改造和管理要以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为前提,要以逐步提高房屋质量和使用安全系数为目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5〕127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1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28.09.2015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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