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30.07.2014  16:22
 

冀国土资发〔2014〕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2014年1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方案》,各地按照方案进行了清查整改,但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清查整改工作进展不平衡,各地没有针对“小产权房”这一特殊违法问题,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清查整改的效果不太理想,因政策不明确,还有漏报和错报的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小产权房”清查处理政策

(一)“小产权房”清查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此次调查对象为历年以来形成的全部“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住宅。

(二)分类处理指导性意见。一是对在建在售的,在停建、停售的基础上,以不形成“小产权房”事实为基本处理原则,能拆除的拆除,能退还的退还;二是对严重违反规划(违反某种规划而且按现行规定不能进行调整的)或建筑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在建项目应该依法拆除;三是对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新民居、村庄改造项目,大部分本集体组织村民使用,部分向社会出售的在建项目,对出售部分按照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四是对上述之外的在建项目,按照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责令退还土地,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土地利用规划能够调整的,没收违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规划不能调整的,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建筑物。

(三)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拆除一批、查处一批、问责一批,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对所有清查出来的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各部门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分工,在查清事实,确定违法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处理。对于新开工的违法住宅建设项目,要严肃查处,继续保持打击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高压态势,防止出现反弹。

(二)公布清查结果。按照《方案》要求将清查出来的“小产权房”向社会公布,并对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在媒体上公开处理情况。

(三)认真核查举报线索。对省下发的涉嫌“小产权房”举报线索要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核查,并按时上报核查结果。尤其是以前年度形成的“小产权房”均要进行核查登记。

(四)根据方案各地要在总结前段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长效机制,并按照两部要求继续做好查处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国土、建设、规划、房管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涉及“小产权房”的违法案件共同调查处理,坚决做到在建的停建,在售的停售,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按相关政策将违法在建、在售“小产权房”查处整改到位。

(二)对于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必须依法处理到位后才能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清查整改后用于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必须向社会公告,明确用地性质,使用范围,禁止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

(三)按照两部要求,对“小产权房”相关线索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小产权房”违法动态及查处整改进展情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