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启动
2016年6月30日前,我市将彻底取缔和关闭所有无任何手续、私自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近日,我市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建筑用石加工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意见》,明确上述目标任务。
我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主要分布于西部山区,已形成以建筑板材为主、装饰和园艺石材为辅的产业集群。但建筑用石加工行业的“小、散、乱”、“路边店”等现象较为严重,且存在建筑用石加工企业污水、粉尘、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问题。
为实现省会西部绿色发展,促进资源整合、规模生产和产业聚集,推进全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规范经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市依据《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要求,开展了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上述《意见》要求,即日起,各县(市)、区将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对全市建筑用石加工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依次开展摸底调查、集中清理和整顿,按期关闭、取缔和规范管理入园区等工作。
其中,6月30日前,将取缔和关闭所有无任何手续、私自建设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12月31日前,完成主要交通干线(高速、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城镇居民区、环境敏感区等区域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和项目整顿治理工作。
同时,依托全市石材资源自然形成状况、建筑用石加工产业分布情况和实际规模,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负责规范现有石材园区,并在远离县城主城区、名胜古迹和环境敏感区域,规划和建设1-2个石材产业园区,形成特色鲜明的集加工、物流交易、服务为一体的集散中心。
产业园区以外合法的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原则上按异地技改项目的要求,搬迁至石材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新建石材项目进入石材产业园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2月31日前入驻石材产业园区的,可优先配置生产要素,并作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鼓励新增规模以上建筑用石加工企业入园建设。
《意见》中规定,建筑用石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环节,必须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并实现无尘、降噪加工和生产;强化污水回收处理等系统建设,确保沉积石粉、石渣等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达到100%,生产用水实现内部循环再生利用,严禁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