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解读
注重脱贫质量 分级有序推进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河北 日报记者 潘文静
备受关注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日前由省委办公厅正式印发。实施意见明确了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的退出标准和退出程序,指出实施贫困退出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公开透明、正向激励。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贫困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层层把关贫困退出,贫困人口退出要经三道程序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以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吃穿不愁,义务 教育 、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为衡量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纳入低保的贫困家庭,且稳定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视为脱贫人口。”实施意见指出,贫困人口退出要经过村评议、乡(镇)审核、县审定三道程序。此外,对新增和返贫的贫困户,及时纳入,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
根据实施意见,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须经过县初选、市审定、省核查三道程序。
贫困县包括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县退出以全县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标准,要经过县申请、市初审、省审定三道程序。其中,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退出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