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干预审计工作登记报告制度
日前,四川省审计厅出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其中第三条对6种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进行界定:一是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发现问题不予或不如实报告;二是超越职权对审计执法行为施加影响,要求审计机关作出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等违反法规规定行为;三是要求审计机关及人员对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调查或不作移送移交处理;四是本人或授意、纵容相关人员打探案情、请托说情、通风报信;五是安排、变相安排审计人员私下会见被审计对象或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六是采取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行为。
同时明确,要正确把握干预审计工作行为与正常履职、提出合理建议的界限,严格区分是否谋取私利、违背法定职责、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形。
保存记录。第六条规定,在遇到干预审计工作行为时,坚持谁发现谁登记的原则,及时登记干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干预行为,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表》。做到全面记录、全程留痕,不得隐瞒干预的行为。
发现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干预审计工作的,应当记录和保存相关电子数据的存储介质情况并将电子数据转化为纸质资料进行保存。
发现利用打电话、来人面谈等方式干预审计工作,威胁、恐吓、利诱审计人员及其亲属的,应当详细记录发生时间、场所、情节及干预内容等情况,能够录音录像的应当留下音像资料。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的应当以签字形式予以证明。
及时报告。第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将登记的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及相关证据,及时逐级报告。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向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自身遇到情节较严重或可能造成重大后果的干预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及时处置。第八条规定,干预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审计机关备案存查;造成实际后果或影响的,审计机关视情况可采取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向有管理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或通报;遇到人身伤害或威胁恐吓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备)案。
还特别强调,对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的登记事项及报告内容保密。
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受到打击报复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需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追踪处理结果。
不如实登记、报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审计机关人员干预审计执法的,应按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登记报告制度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周生安 马跃明 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