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企资产负债“硬”约束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之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在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平均水平。同时,坚决遏制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的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以资产负债率为基础约束指标,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动态调整。原则上以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基准线,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基准线加10个百分点为本年度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国有企业要根据相应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合理设定企业资产负债率和资产负债结构,加强资产负债约束日常管理,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
在强化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外部约束机制方面,意见要求,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以资产负债率为核心,以企业成长性、效益、偿债能力等方面指标为辅助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明确其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标和时限,并负责监督实施。
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超出预警线的国有企业,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信息共享,摸清企业表外融资、对外担保和其他隐性负债情况,全面审慎评估其信用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抵质押物、担保等贷款条件。对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或资产负债率超出重点监管线的国有企业,新增债务融资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联合授信方式开展。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其新增债务融资。
意见强调,厘清政府债务与企业债务边界。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或变相通过国有企业举借债务,严禁国有企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违法违规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多渠道盘活各类资金和资产,积极稳妥化解以企业债务形式形成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完善国有企业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依法依规实施国有企业破产。(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