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明确责任健全制度 综合考核奖惩有据

08.10.2014  14:25
   《中国安全生产报》9月30日4版稿
  明确责任健全制度 综合考核奖惩有据
  廊坊市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意见
  本报讯 记者赵卫华报道 近日, 河北省廊坊市出台《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工作制度、建立了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
  《意见》从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奖励与惩戒三个方面对各级党委、政府做出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提出了强化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以及构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等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了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力支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确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备等配备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意见》规定,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及时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委常委(扩大)会议每年至少2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委常委(扩大)会议每季度至少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委(扩大)会议每月至少1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市委主要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县(市、区)委主要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党委主要领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
  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2次听取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实。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惩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意见》对事故责任追究做出了具体规定。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安委办约谈其分管领导,市委、市政府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对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事故、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乡镇,市安委办约谈乡镇党政主要领导。
  发生1起一般事故的乡镇,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半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2起或以上事故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所在地县市党委、政府,直接负有监管责任的市级主管(行业)部门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分管领导相应行政处分;年度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从重处理。
  《意见》还对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军分区、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分别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