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出台办法压实“两个责任”

30.03.2017  08:40

廊坊市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为压实“两个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沈宁 记者孙占稳)近日,廊坊市在全省率先出台《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细化制度设计,为“不会用”的支招,将“用不好”的规范,对“不去用”的追责,为压实“两个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不会用、用不好、不去用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直接影响了‘两个责任’的落实。”廊坊市纪委副书记刘文洪说,依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出台《办法》,构建具有廊坊特色的“三个层面、两个枢纽”运用“第一种形态”工作体系,为各级党组织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绘制了“施工图”,可以切实推进党内关系正常化,实现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开展,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落细落实,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廊坊市出台的《办法》,从“三个层面”压实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政治责任,“独家担”变成了“众家抬”。《办法》对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分工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纪检机关作为监督执纪专责机关,负责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整体谋划,督促下级党组织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独立或协助党委(党组)采取谈话函询、初步核实、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党的工作部门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同级纪委监督指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第一种形态”相关要求。

办法》还充分发挥市、县两级党委主体办和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启动实施的枢纽作用,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实施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据介绍,《办法》对党组织或党员领导干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需要了解情况、提醒纠正、提出要求的;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中遇到可能影响廉洁从政的关键时间节点,需要及早教育、及早提醒、及早要求的等五种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并梳理归纳出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的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等14种处置方式。

刘文洪介绍,为确保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运用严格规范,廊坊市还制定了《履行主体责任谈话交办函》《履行主体责任谈话审批表》《履行主体责任谈话通知书》等8个制式文书,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启动、交办、审批、准备、谈话、处置、反馈、管理8个流程逐一进行规范,确保“第一种形态”运用程序规范、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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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永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