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公用行业限制竞争亮红灯

19.05.2015  11:43

  人可以短时间不吃饭,但不可以不喝水。供水企业经营是否规范,关系着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记者最近查看海南、四川等地公布的供水行业垄断、限制竞争案件发现,除了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滥收费用表现最为突出。这类案件的案源大多来自消费者投诉,虽然数量不多,但覆盖消费群体面广,危害极大。

  强制要求用户安装更换水表

  今年4月1日,海南省工商局依法查处儋州市水务有限公司限制竞争案。

  该案是消费者投诉转办的案件。2014年6月13日,海南省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在儋州市工商局配合下对儋州市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水务公司作为公用供水企业,于2013年8月至案发时,强制儋州市新州镇及周边村的自来水用户安装、更换其指定提供某品牌水表。如果用户不购买或更换此水表,该水务公司就拒绝供水。

  同时,自2013年8月开始,该水务公司与申请安装自来水的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要求每个用户交纳150元至350元不等的自来水管网与水表安装费。其中,每个水表的购买费用为65元,剩余的费用作为管网安装施工费。

  同时,该水务公司还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水合同》中约定了“每户用水保底量每月5吨,即每户月用水量不足5吨按5吨计算,超过5吨按实际用水量计算”的保底消费费用计算方式。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该水务公司的安装施工费属于不合理的收费款项,其上述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限制竞争行为。省工商局依法责令该水务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在承诺的时间内将违法收取的不合理费用退还用户,去掉其《供用水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关于收取用户保底消费费用的内容,并对其罚款11万元。

  无正当理由收取用水保证金

  自来水公司向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是普遍现象,却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久前,海南省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授权下查处了海南省东方市自来水公司垄断案,涉案自来水公司就因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向用户滥收保证金被查处。

  经查,该自来水公司自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居民每户收取300元,商业用户每户收取1000元至3.3万元不等。截至2014年6月30日,当事人收取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0864万户,收取用水保证金的金额共计620余万元;退还用水保证金用户累计1855户,退还用水保证金的金额101万余元,用水保证金的总余额518万余元。该公司将收取的用水保证金存在该公司基本账户,用水保证金存款利息转入本年度利润。

  执法人员调查指出,收取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拖欠水费的用户,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法收取滞纳金、暂停供水,但没有规定允许其可以收取用水保证金。

  该自来水公司称:收取保证金目的是保证拖欠水费的回收,新用户用水稳定及缴纳水费正常后3年到5年,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退还。工商部门调查发现,该自来水公司收取用水保证金的户数为7307户,而退还用水保证金的户数仅490户,退还比例仅为6.71%。

  海南省工商局认为,该自来水公司在经营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过程中,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违规收取用户的用水保证金,长期占有用户资金,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反垄断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相关规定。鉴于该自来水公司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整改措施,省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该自来水公司违法所得,对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共计59.32万元。

  滥收用户应交水费的滞纳金

  自来水公司可以收取滞纳金,那么可随意定收取滞纳金的金额吗?四川省资阳市工商局近期公布的一起水务公司滥收滞纳金费用案表明,水费滞纳金只能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收取。

  2014年3月,资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资阳某水务公司加收的应交水费滞纳金额偏高,求助工商部门调查。

  资阳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水务公司在向用户收取水费的过程中,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用户,按每日用水水费5‰的标准收取滞纳金。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该水务公司共向逾期未交纳水费的用户收取水费滞纳金53万元,其中向未签订合同的用户收取20.32万元。

  经查,该水务公司对于没有签订合同的用户,是按照已经废止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收取应交水费5‰的滞纳金。实际上,水务公司应根据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调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通知》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标准为每日0.25‰,而这只是该水务公司执行标准的1/20。

  资阳市工商局认为,该水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该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该水务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上述3件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件的查处,不仅仅是对供水行业,而且对供电、供气、通信等同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和领域,都具有警示意义。”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陈楷说。他认为,对于公用企业本身而言,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用户安装特定品牌水表、收取一定金额的用水保证金、高额收取应交水费滞纳金,转移经营风险,加重消费者负担,一方面严重破坏了市场经营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才是公用企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除了上述3件案件涉及的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也是消费者投诉供水、供电、银行等公用企业较为集中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工商部门针对公用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开展了相应的专项整治行动和行政指导工作。海南省工商系统按照“查办一件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宗旨,对全省供水企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促供水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其加大行政指导与法律宣传力度,与供水企业签订自来水公司诚信经营承诺书,责令违规收费的企业清退用户预存水费,加强社会共同监督。陕西省工商局将开展电信、水电气、银行这些公用行业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公用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同时,该局还将推出侵犯消费者权益行政约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设立公用企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红线”,对消费投诉较多的公用企业开展行政约谈,对多次约谈没有整改的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