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商人被羁近三年重审判无罪 将申请国家赔偿
广西商人林海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一审被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深圳市中院二审认为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重审,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时指出一份关键性的证据存疑,宣告林海无罪。不过此时林海已被羁押接近三年。
指控:
区域经理借“内购”吞126万
林海,现年35岁,广西籍。林海告诉南都记者,被抓走之前,他一直在广西南宁经营广告、工程以及珠宝公司,生意运作正常,家庭也很幸福。但是随着与深圳一家珠宝公司的合作宣告破裂,一切都被打破。
2012年11月12日他在广西南宁的住所被办案单位带回深圳,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拘,同年12月21日遭到逮捕。
2013年8月9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海犯职务侵占罪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检方的指控,2009年8月11日,深圳市金卡迪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聘请林海为广西的区域经理,负责广西区域日常营运管理。
检方指控,截至2011年7月31日,林海利用担任区域经理的便利条件,违反公司销售专柜的货品必须在所在商场统一结算的规定,采用内购的方式,自己或授意店长、店员将货品出售给他人,并将上述货款占为己有,并指使公司工作人员将内购的货物数量虚构称库存,以逃避公司监管。
检方指控,事发后,林海将载有内购情况的登记本藏匿。经广东君合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林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货款达人民币126万多元。
一审:
被告人称自己是“投资人”
该案一审期间,林海及其辩护人都极力否认控罪。林海辩称,实际上他并非金卡迪公司的员工,没有在公司领取过工资,他是作为投资人的身份与金卡迪公司老板罗志军合作经营专柜。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宣传推广费用等其也有出资。指控中所述的内购行为,在业内较为常见,金卡迪公司老板罗志军对此事知情,内购资金其也打给了罗志军。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也显示出,双方并非一般的雇佣关系。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金卡迪公司负责柜台投资以及供货,而林海则负责管理,参与经营利润分成,并缴纳风险保证金。如果经营不善导致撤柜等,林海需要承担经营亏损额的60%。
林海聘请了两名辩护人。两名辩护人均对前述确定侵占数额的司法鉴定报告提出了异议。一名辩护人指出,检方指控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库存的滞后性、客户退换货以及营业员瞒报等情况均可能导致数据出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另一名辩护人则指出,两个不同的鉴定结构做出了两份不同的鉴定报告。一份得出的数额是126万元,另一份得出的数额却又只有71万多元。两份鉴定报告相互矛盾。同时两家鉴定机构也没有相关珠宝玉器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不应被认定。
判决:
逐一驳斥辩驳异议判五年
一审法院此后在判决中对于这些辩驳异议给予回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显示,林海受公司的领导和监督,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其地位属于公司员工性质,而协议约定的风险保证金、绩效工资以及亏损额分担等条款,亦不具备合作经营中的共同出资、合作经营、盈亏共担的本质特征,而是公司对区域负责人管理的一种风险防范和薪酬激励机制。
对于林海辩称的没有领取工资的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现有的证据包括金卡迪公司的付林海工资款现金支出证明单、付林海绩效工资现金支出证明单、银行转账单、汇款单、广西区域利润分配统计表以及被害单位陈述、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林海从金卡迪公司领取工资。
对于林海辩称的内购交易行为是公司知情且钱款已转给罗志军的情况,一审法院则依据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认定,内购行为是公司所严禁的,内购金额应以司法鉴定报告为准。
而对于两份结论不同的鉴定报告,一审法院则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信了由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林海职务侵占的金额为人民币71万元。
2012年12月,林海被羁押期间,他的妻子与金卡迪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赔偿金卡迪公司人民币114万元,并先期支付了60万元。
林海表示,妻子是在对方连蒙带骗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和解。不过一审法院量刑时,则考虑这一退款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理。
2014年4月16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认定林海职务侵占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重审:
审委会讨论做出无罪判决
林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之后,并未直接宣判,而是在2014年12月29日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到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重新审理期间,2015年8月24日,林海获得取保候审,在羁押了将近三年之后,林海终于重获自由。
一个多月后,林海获得了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做出的无罪判决。该份判决并非由法官独自做出,而是由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做出,显示出判决很是慎重。
与该院第一次判决中逐一驳回林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同的是,这份无罪判决显得较为简单,仅以寥寥100多字指出,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是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于被害单位提供的盘点表。该盘点表显示,参加实盘人员李梅青、兰春、杨景林、张雪丽四人,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对上述四人的身份、盘点依据、盘点过程进行确认,盘点结论也没有得到被告人或第三方确认,用作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无罪
判决
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是广东广深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的数据来源于被害单位提供的盘点表。该盘点表显示,参加实盘人员李梅青、兰春、杨景林、张雪丽四人。
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材料对上述四人的身份、盘点依据、盘点过程进行确认,盘点结论也没有得到被告人或第三方确认,用作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
2012年11月12日
在广西南宁经营广告、工程以及珠宝公司的林海在广西南宁的住所被带走,2012年11月16日被刑拘,同年12月21日遭到逮捕。
2
2014年4月16日
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海有期徒刑五年
3
2014年12月29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证据存在一定问题发回重审
4
2015年10月12日
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宣判认定林海无罪
5
林海于2 0 12年11月12日被羁押,2015年8月2 4日被取保候审,羁押将近三年
讲述
当事人称遭诬告陷害,不仅被羁押还损失数百万元
“如今夜夜难入眠 将申请国家赔偿”
对于这份经过近三年才获得的无罪判决,林海颇为感激,他认为这正是司法改革之后,司法独立的体现,充满积极意义。
然而对于近三年羁押所遭受的痛苦,他仍表示,一时仍难以摆脱羁押所带来的阴影,“经济上的、精神上带来的痛苦,外人难以想象”。
根据他的回忆,羁押期间,由于经常夜间要值班看守号房,以致至今他夜夜难以入眠,只能睡个把小时。
他被带走之后,家属也遭受了很大的压力。“母亲有高血压,我被抓了之后,她身体更不好了。”林海说,老婆更是连娘家都不敢回,不敢直面他们的风言风语。
而他被抓走之时,孩子尚只有几个月大,如今孩子已经三岁多,不过遗憾的是,他未能陪伴成长,以至于孩子迟迟无法认出他这个爸爸。
林海还表示,出事之前,他除了经营多家珠宝专柜,还经营工程以及广告公司,出事之后,这些公司均被解散,所遭受经济损失以数百万元计。
林海表示,他与金卡迪公司只不过是合作产生矛盾,最后被羁押,是遭到对方伪造证据诬告陷害。
林海告诉南都记者,接下来他除了要向涉事单位申请国家赔偿外,还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相关公司的诬告陷害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