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03.05.2016  17:37

广州高新区及区内各科技园管委会,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管理,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委对《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现将《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4月27日

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61号), 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倍增计划”,构建全链条孵化服务体系,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包括围绕创业苗圃、企业孵化和加速发展等不同阶段的服务方式和新型孵化业态。

苗圃阶段面向创业项目,通过专业、系统的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项目逐步成熟,直至成立企业;

孵化阶段面向创业企业,通过提供场地和孵化服务,提高企业初创成活率;

加速阶段面向高成长企业,通过提供扩大再生产的场地和个性化的加速服务,满足高成长企业对于空间、管理、市场、合作等方面的需求,助推企业发展壮大。

新型孵化业态是指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成果转化、项目孵化和企业培育,以天使投资、创业培训、信息平台或技术平台为核心服务内容的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和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咖啡、创业媒体、创业社区、虚拟孵化器和前孵化器等。

第三条孵化器应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构建“苗圃-孵化-加速”全链条的科技孵化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提供差异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加速企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院所、风投、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条广州市的孵化器实行登记、认定和绩效评价管理。

孵化器的登记常年受理,办理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孵化器的认定定期组织,办理时间自申报受理截止日期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各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的登记

第七条孵化器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

(二)设立了专门的孵化器服务管理部门,具有明确的孵化器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商务、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功能;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单一苗圃阶段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五)已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不少于10个。

第八条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劳动合同、学历证明材料。

第九条孵化器的登记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报市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登记证书。

第十条在穗的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广州市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三章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一条本市登记的孵化器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一)孵化器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40%(含)以上,且70%以上的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已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

(三)孵化企业(项目)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6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孵化企业(项目)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入驻的孵化企业(项目)20家以上;

(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孵化企业(项目)占孵化企业(项目)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六)年度毕业企业占孵化企业的5%以上;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提供技术、金融、知识产权、市场、法律等服务。

第十二条市级孵化器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孵化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孵化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七)毕业企业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八)开展孵化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后,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纳入登记范围的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该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孵化器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孵化器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将自我评价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

(二)专家评价。广州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绩效评价结论;

(三)发布结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结论进行发布,并将结论作为年度孵化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孵化器的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得分80分(含)以上的孵化器,孵化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绩效评价得分60分(不含,下同)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暂停其当年孵化器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连续两年绩效评价得分60分以下或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登记资格,已获得市级认定的孵化器同时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五章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孵化器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二)评审专家名单;

(三)孵化器登记、认定结果;

(四)绩效评价结论;

(五)其他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孵化器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按照申报流程上报科技主管部门,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孵化企业(项目)是针对苗圃、孵化和加速阶段的创业项目、在孵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总称,分别为:

(一)创业项目是指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且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二)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 企业注册地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 成立时间不超过66个月(中央“千人计划”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不超过84个月);

3. 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或现代服务业范围,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三)高成长企业是指发展速度快(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高科技企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主导产品形成规模生产,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技工贸总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形成持续的技术研发机制,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二条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孵化器管理人员,与孵化器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