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3.06.2016  22:5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的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现将《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

(联系人:何国钧,电话:83124052)

附件:

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信用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入选广州市科技专家库,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政策制定、科技评估、科技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核实、评价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创委)负责专家信用的认定、核实、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信用管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系统、合理有效;尊重规律、鼓励守信的原则。

第六条专家信用档案包括专家基础信息、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职过程中发生的良好或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用等级等内容。

专家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管理依托广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系统”)运行,专家可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查询本人的专家信用档案。

第二章信用行为

第七条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及异常信用行为。

第八条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科技咨询履职过程中履行承诺义务,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专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无不良行为发生,即视为良好信用行为。

第九条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在履职过程中不遵守承诺义务,违反工作纪律,咨询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按照行为产生影响的严重程度,由重到轻依次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不良信用行为,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2.违反保密规定保留评审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与其他专家或被评审单位、个人恶意串通,提交不实咨询结论的。

4.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与相关利害人私下接触,收取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的咨询结果的。

5.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的,如伪造学历、职称,虚构研究工作经历等。

6.同一专家一年内两次被科技咨询组织单位评分低于60分的。

7.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二)二级不良信用行为,指专家在咨询活动中存在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在履职过程中,未按组织方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履责的。

2.在履职过程中,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相关利害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相关利害人原意不同的新意见。

3.在履职过程中,故意曲解或夸大评审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的。

4.在履职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无事实依据的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

5.在履职过程中,品行不端、主观故意,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三)三级不良信用行为,指专家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缺席的。

2.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或未按时提交咨询结果的。

3.明知咨询任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符合其他需回避条件,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继续参加咨询活动的。

4.在履职过程中,意见模糊不清或不阅览咨询文件而直接给予评价的。

5.在履职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咨询的。

6.在履职过程中,作出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符或相违背评审意见的。

7.对咨询任务不负责任,未能很好履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四)四级不良信用行为,指专家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专家参与咨询活动时不参与讨论,不发表看法的。

2.咨询过程中擅自离开咨询场所不归的。

3.在咨询现场随意走动,大声喧哗影响评审秩序,或未经监管人员许可进入其他咨询场所,扰乱咨询秩序的。

4.在咨询过程中与其他专家擅自交换意见影响咨询结果的。

5.未按要求存放且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

6.参加咨询活动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或以上的。

7.不遵守咨询现场规则,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轻微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条异常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明显不合常理,需要进行核实的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同一专家在多次咨询过程中,个人咨询意见与最终的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给某一对象打高分或低分,或给全部对象同等分数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专家在远低于正常时间内完成全部咨询任务的。

上述异常行为由科技咨询组织单位进行核实,专家对异常行为拒不说明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二级不良信用行为处理。

第三章认定与评价

第十一条专家不良信用行为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科技咨询组织单位在使用专家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及时采集信息,并向市科创委提出。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专家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科创委提出并举证。

(二)核实认定。市科创委成立核实认定小组,对科技咨询组织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专家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核实,形成核实认定意见。核实认定小组由市科创委相关人员及专家代表组成。核实认定小组可通过听取科技咨询组织单位情况说明、调看会议录像等方式,经讨论形成核实认定意见。

(三)专家信用等级更新。市科创委根据核实认定意见在“专家库管理系统”对相应专家的信用等级予以更新。

(三)告知。市科创委在对相应专家的信用等级更新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专家信用变动情况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推荐单位。

(四)异议处理。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对信用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信用变动情况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创委提出书面异议,异议申请必须有具体事实理由。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推荐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中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市科创委应当在受理异议材料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作出复核意见。经复核需要更正专家信用信息的,应当在复核意见送达异议人5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二条经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专家,按认定的信用等级直接对该专家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家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专家初次入库时信用等级定为AA级。

(一)AA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AA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A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B级,表示信用较差。

(五)C级,表示严重失信。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调整规则。

(一)发生一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C级。

(二)发生二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三)发生三级不良信用行为一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四)发生四级不良信用行为累计两次的,信用等级调低一级。

第十五条专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且无不良信用行为累计五次的,在专家当前信用等级基础上调高一级,已达到AAA级的,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专家,具有参与科技咨询活动资格。重大的科技咨询活动优先选用AA级及以上专家。

第十七条信用等级为B级的专家,市科创委2年内不再聘请其参加科技咨询活动;2年期满后,该专家的信用等级自动恢复为A级。

第十八条信用等级为C级的专家,给予出库,5年期满后,该专家可提出入库申请,经市科创委核实后入库,信用等级为A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