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裸官”“带病提拔”做明确规定

23.10.2014  11:00

  本报广州10月22日电 (记者邓圩)《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今天在广东人大网登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介绍,制定条例是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防止腐败,建设廉洁社会,强调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草案明确:“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四章“制度与措施”中,第三十四条针对“裸官”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针对“带病提拔”问题,草案明确将追究选拔过程:“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草案还要求各级通过阳光政务、信息公开来预防腐败。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3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