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明星代言须先使用
拟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四种情形可界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
明星代言须使用过相关商品 虚假宣传要担责
草案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在代言时将有更多规范,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广告法修订草案明确,广告荐证者,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草案要求,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并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
从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Ⅱ虚假广告案,到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明星代言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草案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烟草生产国、消费国和受害国,吸烟者超过3亿,每年死于吸烟相关疾病的人数超过百万。中国疾控中心副主任梁晓峰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有关烟草广告条款较现行广告法已有很大进步,但要履行好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还需研究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
给保健食品、医疗、房地产等广告“划红线”
针对现行广告法广告准则内容不够完备等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并新增保健食品、医疗、教育、培训、房地产等广告准则。
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近年来日益成为虚假广告“重灾区”。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全国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
“医药广告满天飞,真假难辨、鱼龙混杂,患者及家属自作主张乱吃药、滥用药的现象令人担心。”中国医药报刊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徐述湘认为,进一步补充明确相关广告准则,加大追责力度,对保护消费者健康至关重要。
针对以上问题,广告法修订草案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新增保健食品、医疗广告准则,要求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草案还禁止除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外的其他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草案还补充完善了农药、兽药广告准则,增加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准则和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准则。
草案增加教育、培训、招商、房地产广告准则,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广告乱象进行规范,如: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宣传有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项目位置应当以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表示等。
具备四种情形之一即可界定为虚假广告
草案明确界定了构成虚假广告的四种具体情形。
草案明确,一是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是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是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是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广告业迅速发展和互联网广泛应用,广告发布的媒介和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约束力不强,对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缺乏规范,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虚假广告宣传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反映最强烈、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数据显示,当前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行为仍相当突出。2013年,全国共查处此类案件3.15万件,同比增长19.3%。从虚假广告行为涉及的领域看,药品、食品和医疗服务排在前三位,共占虚假广告案件的三分之一,是“重灾区”中的“重灾区”。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交通工具、手机等发送广告
针对广告短信、垃圾邮件满天飞等让人不堪其扰的现象,25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专条加以规范。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
为斩断垃圾短信、邮件的传输渠道,草案还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此前,北京地区网站联合辟谣平台等发布的《2013年度垃圾短信报告》显示,2013年中国手机用户收到的垃圾短信总数超过2000亿条。在垃圾短信中,各类商家促销广告占绝大多数,达到65%;房地产广告其次,占15%左右。
本版文字均据新华社
编辑: 双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