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预算有关情况说明
(一)预算收支主要变化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均反映在部门预算中,省林业厅机关及厅直共计2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收支均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2016年,省林业厅部门预算收入总额102398.78万元,比2015年增加31523.18万元。按资金来源分, 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 为73531.1万元,比2015年增加24167.42万元,其中:一是2016年中央财政提前通知转移支付的林业补助资金增加8480.94万元,主要包括安排省直国有林场国有天然林停伐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有害生物防治补助等;二是根据全省林业生态建设和改革发展形势需要,省级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项目投资增加1亿元。其中省级公益林新增200万亩,增加投资3000万元,太行山绿化工程省级补助增加2000万元,国有林场改革省级配套安排5000万元;三是根据国家调整工资和津补贴等相关政策需要,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事业费限额补助增加4106.89万元、非限额补助增加5871.54万元;四是受收费政策调整、社会经济改革调控等影响,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减少4291.95万元。 其他来源收入预算 为28867.68万元,主要为所属事业单位木材生产、苗木经销、森林旅游等经营性收入,比2015年增加7355.76万元,其中用于弥补事业单位人员和日常公用等基本支出14649.84万元,经营成本费用支出14217.84万元。
2016年,省林业厅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02398.78万元,收支平衡。其中,基本支出44794.05万元,比2015年增加12561.83万元,主要是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增加;项目支出43386.89万元,比2015年增加15165.5万元,主要是省级增加专项项目支出和中央提前通知转移支付安排省本级项目支出;其他支出14217.84万元,比2015年增加3795.8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5〕1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冀财采〔2015〕25号)要求,日常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已同时编报了政府采购预算。2016年,省林业厅列入年初部门采购预算资金总额为2686.0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28.87万元。涉及厅机关及13个直属单位131项,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维修工程、森林防火储备物资、森林资源数据处理服务、森林公安装备、专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办公设备等采购内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遇有调整和追加部门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将同时报送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河北省林业厅机关为正厅级行政单位,经费保障形式为财政拨款, 2016年初车辆编制6辆,行政编制人数72人,实有在职职工65人,离休3人、退休69人。2016年,省财政核定批复省林业厅机关日常公用经费434.39万元。包括办公、水电暖、差旅、会议、交通、离退干部公用等基础定额项目376.94万元。其中,移动通讯费用补贴36.68万元、公务用车补贴75.48万元;党组织活动经费、培训费、工会费、福利费等按规定比例计提项目36.45万元,网络运维、不可预见费等特殊因素项目21万元。日常公用经费要保证正常办公和日常业务运转需要;机关各处室在核定的经费总额内,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降低运行成本。“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部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2013〕56号)和《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要求规范管理,严格按批复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如确有重大特殊情况需追加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会议、培训严格执行年初省林业厅批准的计划,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会议或开展业务培训,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