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2014年筹资工作的通知

01.08.2014  17:16

冀卫基层函〔2013〕1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局、财政局:

  近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7号),现印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筹资标准,完善筹资政策。按照国家关于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60元提高到70元。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经费必须按照《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的分担比例按时足额到位。

  二、积极做好筹资宣传工作,确保参合率稳中有升。各地要积极做好新农合筹资宣传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及时了解、掌握新农合有关政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走村入户,现身说法,广泛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要通过解疑释惑,积极引导,使农民群众真正对新农合政策的理解,切实感受到新农合带来的好处,从而自觉支持新农合政策。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制度在农民群众中的积极影响,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各地要在开展新农合制度建设“回头看”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控,特别是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发生费用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有效用于参合农民看病就医。要会同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小病大治”虚增医疗费、挂床等,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严肃予以惩处。

  附件: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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