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7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粮检查〔2017〕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按照《 国家粮食局 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112号)要求,现对我省2017年度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主体。
二、检查内容
1、核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要按照《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认真核查各类粮食收购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
2、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情况。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不合格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3、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了农民售粮款,坚持“一手粮、一手钱”,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行为。
4、检查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结合今年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拒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等现象。
5、检查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加大储粮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压实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检查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时间
2017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与秋粮收购工作同时开展,从2017年11月份开始,到2018年3月底结束,以后转入经常性检查。
四、工作要求
1、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加强执法宣传,强化层级监督,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2、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法,全程留痕,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
3、做好检查数据和工作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送。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各市每月5日前通过河北省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秋粮收购专项检查”项目报送《2017年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重大问题要及时按程序报告。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和分析,并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河北省粮食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