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
——2015年9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受棠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高志立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查了《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级预算调整情况
此次省级预算调整主要是对财政部下达我省第二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共105亿元做出安排,其中一般债券79亿元,专项债券26亿元。新增105亿元债券收入全部转贷市、县安排使用。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省政府对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作了如下调整。
(一)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情况
新增一般债券79亿元债务收入,纳入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应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增79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由2424.2亿元调增至2503.2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同时调增79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由2424.2亿元调整为2503.2亿元。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情况
新增专项债券26亿元债务收入,纳入2015年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相应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增26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都相应由193.7亿元调增至219.7亿元。
二、审查意见和建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在我省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此次新增105亿元新债券发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将为缓解我省市、县财政收支困难,促进各地公益事业发展发挥一定作用。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方案可行。
省政府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市、县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跟踪监督,确保新增发债收入财力全部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安排使用合法合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