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2016年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一〔2016〕102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省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汛期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加之目前受市场影响,很多非煤矿山处于停产、半停产等不正常的运行状态,给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以勇于担当、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以敢于碰硬、一盯到底的工作作风,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格落实汛期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度汛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度汛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值守人员、整改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配齐应急物资,切实将本企业各项度汛措施部署落实到位。
(二)落实监管责任。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非煤矿山安全度汛负总体监管责任,各主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尾矿库包库领导对尾矿库企业度汛工作负监督落实和应急值守责任。
(三)落实督导责任。各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安排部署负监督落实责任。
三、切实把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重点加强受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尾矿库等威胁矿井的监控。井口标高不符合要求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报废的井筒、钻孔要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要加强对井下排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要对截水沟进行清理疏通,加强边坡、排土场安全管理及防排水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降雨期间对边坡、排土场的监测监控,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而导致的坍塌事故发生。
(三)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要满足设计要求,并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和“五个到位”。“四个一律”,即:在用尾矿库汛期前一律降低库内水位;履行闭库程序的尾矿库以及停产、停用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存水排尽;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所有尾矿库企业一律要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果断组织疏散撤离,确保尾矿库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个到位”,即:企业法人到位、企业管理人员到位、包库领导到位、监管人员到位、防汛物资到位。
(四)从事野外作业的地质勘探、石油天然气钻井和修井等企业,作业期间要采取防山洪、防泥石流、防山体滑坡和防雷击等措施,作业工棚要远离高陡边坡和易发生泥石流的地点,必要时,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油气集输站场内设施要有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管道安全保护及检测报警设施要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五)要针对非煤矿区范围内厂房、宿舍、工棚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建立在排土场废石堆上、排土场以及高陡边坡下、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要立即撤出人员并拆除建筑物。
四、突出和强化尾矿库汛期监管
(一)严格落实领导包库责任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尾矿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办字〔2010〕156号)确定的“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县级负责同志分包,三等以下尾矿库由科、局级负责同志分包”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包库责任制,在汛前将包库领导重新核定,确保包库领导到位。各包库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企业将国家和省有关尾矿库防汛度汛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从即日起,在降雨期间和降雨之后,包库领导要亲自带队对分包尾矿库防汛度汛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二)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按照省局《2016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家会诊”实施意见》(冀安监管一〔2016〕40号)要求,将防汛度汛工作穿插进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过程中,组织技术服务单位对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排查,督导尾矿库企业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到位。确保在5月底前完成尾矿库隐患排查,6月底前完成尾矿库隐患整治。
(三)组织制定疏散方案并及时报送防汛度汛信息。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尾矿库企业制定《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附件2)、填报《尾矿库防汛情况表》(附件3),做到监管范围内尾矿库全覆盖,并于5月15日前将《尾矿库防汛情况表》报市安全监管局,由各市安全监管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20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五、加强汛期督导检查和执法工作
要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执法活动,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防汛抢险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及时解决处理防汛度汛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蓄意瞒报谎报事故,以及执行防汛度汛制度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一)全面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立即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督导企业开展防汛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深化隐患治理。
(二)重点督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尾矿库、特别是头顶库与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巡查频次和力度,按照“七查”内容认真开展督导检查,督促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五个到位”的安全度汛措施,对措施落实不到位、汛期前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同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坚决防止发生溃坝、垮坝等生产安全事故。
近期,省局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地非煤矿山防汛度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六、加强汛期应急管理处置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尾矿库企业防汛度汛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出现险情,确保能够快速有效施救。非煤矿山企业要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水平;要强化应急物资保障,汛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要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检查巡查,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巡查,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出现重大险情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疏散撤离,有效应对事故灾难。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联系人:魏 诚;电话:0311-87803929(含传真);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非煤矿
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
3、尾矿库防汛情况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2:
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
一、尾矿库企业名称
二、总 指 挥 联系电话:
三、包库领导 联系电话:
四、值守人员 联系电话:
五、预警方式: (电话、喇叭广播、对讲机、报警器等方式)
六、企业疏散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七、下游居民负责人 联系电话:
被疏散小组名称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被疏散户数 | 疏散路线 | 安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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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六、七项为头顶库企业填报。
2、发生险情需要撤离人员,由总指挥首先向当地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当尾矿库为头顶库时,总指挥要安排企业疏散负责人通知下游居民组负责人联系被疏散小组责任人,按照规定的预警方式,组织被疏散户人员按既定路线,撤离至指定安置地点。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尾矿库防汛情况表
序号 | 尾矿库名称 | 企业主要负责人 | 地方政府包库领导 | 值守人员(至少两人) | |||||
姓名 | 电话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电话 | 姓名 | 电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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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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