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2014年第22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4年 第22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和《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1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10%;玉米720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4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2至201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3年或2014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3年或2014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5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的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分配结果
申请者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获得的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
六、配额使用
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附件: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
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工商注册号: | ||||||||||||
企业注册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性质: □ 国有 □ 股份制 □ 民营 □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本(万元): | □ 2013 年 □2014 年 纳税额(万元): | □ 2013 年底 □2014 年底 资产负债率: | |||||||||||
2012 至 2014 年在以下方面有无违规记录,有的在“ □ ”内打√ □ 海关 □ 工商 □ 税务 □ 外汇 □ 检验检疫 □ 粮食流通 □ 环保 | |||||||||||||
银行信用等级: | 有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 □ 有 □ 无 | ||||||||||||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 申请数量(吨) | 一般贸易: | |||||||||||
加工贸易: | |||||||||||||
□ 2014 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4 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4 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一般贸易 | □2013 年 □2014 年 |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 ||||||||||||
年生产能力(吨): | 年处理能力(吨): |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加工贸易 | □2013 年 □2014 年 □ 新企业 |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 ||||||||||||
年实际出口量(吨):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
年加工出口能力(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
以下由具有大米批发零售资格的粮食企业填写 | |||||||||||||
2013 年大米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 2014 年大米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 |||||||||||||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
| 2013 年分配 | 2014 年分配 |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加工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
填表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3年或2014年以申请进口的农产品(包括粉、粒)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申请加工贸易的新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出口能力”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3、“授权机构审核意见”:指授权机构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出具的审核意见。
附件2
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9.4万吨,其中国营贸易比例为33%。
二、申领条件
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2012至201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履行了与业务相关的社会责任;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三、申请时间
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5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分配结果
申请企业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获得2015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
附件: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
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 工商注册号: | ||||||||||
企业注册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 ||||||||||
企业性质: □ 国有 □ 股份制 □ 民营 □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本(万元): | □ 2013 □ 2014 年纳税额(万元): | □ 2013 □ 2014 年底资产负债率: | |||||||||
2012 至 2014 年在以下方面有无违规记录,有的在“ □ ”内打√ □ 海关 □ 工商 □ 税务 □ 外汇 □ 检验检疫 □ 环保 | |||||||||||
银行信用等级: | 有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 □ 有 □ 无 | ||||||||||
申请棉花配额数量(吨): | 一般贸易: | ||||||||||
加工贸易: | |||||||||||
□ 2014 年有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4 年有棉花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 2014 年无棉花进口实绩者 | |||||||||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一般贸易 | □2013 年 □2014 年 □ 新企业 | |||||||||
产品名称: | 加工原料名称: | ||||||||||
纺纱能力(万锭): | 年处理能力(吨): | ||||||||||
年实际产量(吨): | 年实际用量(吨): | ||||||||||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 |||||||||||
加工贸易 | □2013 年 □2014 年 □ 新企业 | ||||||||||
出口产品名称: | 进口原料名称: | ||||||||||
纺纱能力(万锭): | 年实际进口量(吨): | ||||||||||
年加工出口能力(吨): | 年进口处理需求(吨): | ||||||||||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 是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 否(报关企业名称: ) | |||||||||||
以下由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填写 | |||||||||||
企业实际进口情况 |
| 2013 年分配 | 2014 年分配 | ||||||||
一般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加工贸易配额 | 分配量(吨): | 分配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完成进口量(吨): |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调整期退回量(吨): | ||||||||||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 是 申请企业与报关企业名称是否一致: □ 否(报关企业名称: ) |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
填表说明:1、“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指企业2013年或2014年以棉花为主要原料加工产品实际生产经营情况。2、申请加工贸易的企业按照当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能力证明,填写产品“年加工出口能力”和原料“年进口处理需求”。3、“授权机构审核意见”:指授权机构对申请企业经审核是否符合相关申请条件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