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11.02.2015  09:08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行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承德市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承德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市政府决定,2015年春节期间我市继续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定燃放时间。主城区(包括双桥区、双滦区和承德高新区)可燃放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除夕)、2月19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23日(正月初五)、3月5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限定燃放区域。本市下列区域为禁放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全市党政军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学校及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及其外围200米以内。

    (二)全市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桥梁、大型仓库、液化气站及其外围200米以内;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周边200米以内;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

    (三)双桥区武烈路、南营子大街、新华路、迎宾大道等市区主干道两侧。

    (四)全市山林、草原等边缘200米以内。

    (五)双桥区避暑山庄(须弥福寿之庙对面电力仓库至华电宾馆至万树园小区,地区老干部家属楼至实验幼儿园,德汇门至丽正门之间,文物局山庄管理处仓门至碧峰门、碧峰门至大榛子沟,鹿栅子沟至沟里)、外八庙、热河文庙、市文保单位、烈士陵园及其周边200米以内。

    以上区域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限定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8日(腊月二十)至2月23日(正月初五)17时(配送时间从2015年2月8日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四、限定销售和燃放品种。全市范围内允许销售和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孔明灯”、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严禁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严禁无《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燃放礼花弹和装药量在3千克以上的组合烟花等A级产品。

    五、公安、安监、质检、工商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20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