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25.07.2014  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教育厅(局)、广播影视局、团委、红十字会,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卫生部门:

  无偿献血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举措,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献血法》实施十三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各地的发展还不均衡,随着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临床用血量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出现血液供应紧张的情况。为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障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卫生部、教育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决定联合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与主题

  活动时间为2011年12月,活动主题“捐献可以再生的血液,拯救不可重来的生命”。

  二、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

  (一)对象和形式。 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宣传资料,采取新闻发布会、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公益广告、宣传画、宣传手册、现场宣传咨询、公益短信群发等多种形式,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无偿献血活动。要主动走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高等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立血站开放日,开展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

  1.《献血法》实施以来无偿献血工作取得的成就。

  2.血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无偿献血相关科普知识。

  4.献血者的权益。

  5.号召健康适龄人群参与无偿献血。

  6.无偿献血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

  三、部门职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地方和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采供血人员队伍建设,普及血液和献血知识,开展对公众无偿献血知识的宣讲。协调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公益性宣传,营造无偿献血良好舆论氛围。教育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无偿献血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各级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组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重视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提高对无偿献血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宣传活动作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各地要围绕主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策划,突出宣传重点,加强对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和相关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无偿献血意识。要深入发掘,树立典范,积极回应社会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三)活动结束后,各地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认真总结,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统计表分别报送卫生部、教育部、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军队各大单位将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情况报送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卫生部医政司联系人:张伟东、陈斌

  电话:010-68792201、68792735

  传真:010-6879251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2011年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广电总局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 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列表:
1: 2011年无偿献血宣传月活动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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