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石家庄市专利实施 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石科〔2016〕14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提高专利申请的规模和质量,不断增强我市企业专利技术自主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引导培育一批具有区域示范带动作用的专利项目,为建设创新型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意见》(石政发[2016]25号)、《石家庄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石财教[2014]6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石家庄市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申报项目的单位须为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企业,且为原始职务专利第一专利权人,该专利归属我市且实施地域在我市;
2.申报项目的专利原则上应为近三年授权的专利,且应为有效的授权专利,没有专利纠纷;
3.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原始发明专利;发明创造水平较高、实施转化后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始实用新型专利;
4.国防专利、未解密的保密专利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不得申报;已连续2年未列入我市专利统计范围的单位不得申报;承担2014至2016年度石家庄市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任何以许可、转让、转移、质押等非原始申请方式获得的专利,均不属于原始职务专利,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能够独自承担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依法纳税,具有实施该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实施资金,具有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信誉及其他社会信誉。申报的项目已进入或初步进入产业化阶段,并已产生经济效益或预期产生巨大经济效益。
三、申报材料:
1.《石家庄市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2.本项目专利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近期纳税证明;
3.所申报专利的产品照片(A4纸彩色打印);
4.所申报专利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本单位2016年度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企业贯标认证或验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承担国家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以及近三年PCT 或外国专利申请、专利权投资入股、专利产品直接出口、专利技术直接出口(含以在国外设厂方式输出专利技术)、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转化为标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PCT或外国专利申请及授权须提供原件查验;
5.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法人名称变更等);
7.所有复印件在申报时须提交原件查验,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未提供的,视为不符合相应申报条件。
四、报送要求:
1.申报书应清楚完整、突出重点;其它申报材料、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按附件清单顺序附于申报书后;申报书签字盖章后与附件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2.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订,一式五份报送至知识产权协调管理处,同时所有材料电子件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
3.各推荐单位按规范程序组织推荐2个申报单位。在符合前述各项条件的基础上,2016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10件或实用新型专利50件以上的企业、或新增1件以上PCT/国外专利授权的企业不受推荐数量限制。不符合申报范围、实施条件以及所报专利与申报项目无技术关联的,视为放弃申报,不再补报。
4.所有材料及证明均须真实有效,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评审资格。
5.各参评单位申报书、PPT课件、各县(市、区)汇总表的受理截止时间:2016年12月12日。
评审时间与评审地点:另行通知。
6.本通知电子件可在石家庄科技局网站下载
附件: 石家庄市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申报书
联 系 人:孙振磊 李晶莹
联系电话:85658504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