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 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01.09.2016  14:11

  冀粮检〔2016〕7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5〕167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 2017年1月31日前,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见附件),完成2016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市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部门评审。 2017年2月15日前,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完成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三)组织抽查。 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确定抽查市,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实地考核,并于2017年3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 2017年3月31日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评分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报省政府。

(五)考核通报。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同时抄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 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0311-85802885    85815095

        附件: 1.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



              2.2016年度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201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