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石科〔2016〕82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65]号),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发展,市科技局拟组织开展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运营机构应在石家庄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拥有一定数量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面积。孵化器孵化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加速器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
3、孵化器入孵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10家以上),加速器入孵科技型企业数量30家以上。
4、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住条件及在孵企业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创新创业人员和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商务、管理、投融资等服务。
5、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统计数据齐全。
二、申请材料
1、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孵化器建设发展情况。
(1)孵化器概述(限500字以内);
(2)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介绍;
(3)孵化器(包括有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介绍;
(4)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5)孵化器内2-3个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
3、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5、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团队人员清单及专业培训证明;孵化设施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聘任创业导师的清单及聘任协议;孵化资金章程、投资案例等有关证明材料;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各种孵化服务开展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1、孵化器(加速器)申报采取属地化管理。申请机构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推荐报市科技局。
2、请各县(市)、区科技局于8月26日前将汇总表(附件3)和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
联系电话:85089718、85671296
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