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4.07.2016  23:18

冀粮检〔2016〕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

目前,我省夏粮收购工作全面展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单位)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6]55号,以下简称《预案》)在我省已经启动。为认真贯彻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做好2016年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6〕3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内容

(一)政策宣传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公示了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

(二)验质检斤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

(三)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是否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

(四)收购进度情况。检查收储企业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报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分类型企业检查重点:

1、执行《预案》委托收储库点:是否认真执行了《预案》的各项规定;是否存在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就地划转等情况;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情况。

2、各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预案》第十条规定:预案执行期间,用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收购的粮食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承担轮换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应优先安排储备粮轮换。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该项规定。

3、商品粮经营和加工转化企业:是否办理了收购许可证;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2016年9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检查方案,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所属各类粮食经营者的检查力度,深入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夏粮进行全面检查;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查处力度;省局将适时按照“双随机”的原则进行抽查,并对有关市、县的《现场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等检查工作资料进行调阅核查。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根据新修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的新职能,认真开展收购资格核查,依法查处无证收购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执行夏粮收购政策,尤其是“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或“就地划转”等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及时上报专项检查工作信息。从七月份开始,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局于每月5日前,将《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1)、《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附件2)上报省局监督检查处(每期上报的典型案例原则上不少于1个);10月15日前,报送本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1. 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2. 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河北省粮食局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