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开展 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粮检〔2015〕3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直管县(市)粮食局:
我省夏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5〕156号)要求,现就我省开展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加工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等。
二、检查重点
(一)政策宣传情况。检查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场所是否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做到随到随收,让农民交“明白粮”、“舒心粮”。
(二)验质检斤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公开透明,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粮款支付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做到让农民知晓结算方式,并现场及时结算售粮农民粮款,让农民手中的粮食售得出、粮款拿得到,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四)收购进度情况。检查收储企业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报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检查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做到举报案件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
三、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检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2015年9月30日结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加强与价格、工商部门以及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
(二)强化层级监督。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粮食经营者夏粮收购情况的检查力度,深入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夏粮进行全面检查;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查处力度;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和督导,并对有关市、县的《现场检查记录》、《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等检查工作资料进行调阅核查。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夏粮收购政策打折扣,尤其是“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或“就地划转”等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对因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及时上报专项检查工作信息。从8月份开始,各设区市粮食局及省直管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1)、《2015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附件2)上报省局(每期上报的典型案例原则上不少于1个);10月15日前,报送本市、县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河北省粮食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