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遴选工作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4〕84号
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高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师承教育在基层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安排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现将该项目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遴选一批基层名中医药专家,采取带教、跟师学习的方式,在总结继承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培养一批系统掌握中医药基础知识,临床能力较强,医德高尚,同行认可,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胜任县级医院中医临床工作的中医临床技术骨干。
二、培训任务
在全省遴选90名基层名中医药专家作为指导老师,为其选配90名继承人作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开展跟师学习。
三、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目前在县级公立中医医院工作,从事中医临床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的在岗在职或返聘人员(时间到2014年6月30日截止,时间截止点下同);
2.日门诊量在40人次以上;
3.具有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独到的临床实践经验或技术专长,成效较显著,在当地享有较高盛誉,得到同行公认和受到群众欢迎;
5.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继承带教任务;
6.省、市级名中医优先考虑。
(二)培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已毕业的杏林千人培养工程项目学员,并取得《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合格证书》,其中优秀学员优先考虑;
2.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从事中医工作,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5岁以下,累计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3.爱岗敬业,有志于继承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
4.遵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群众广泛认可;
5.身体健康,具备跟师学习的条件,并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原则上指导老师、培养对象为同一地区;
7.现在或曾经是全国或省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现在或曾经是全国或省级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学员不再作为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
四、遴选程序
各市根据分配的名额数(附件1),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并同时择优选配1名培养对象,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基层中医药专家本人申请并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指导老师申报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推荐,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审查评议,确定拟推荐指导老师。
(二)培养对象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名培养对象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经指导老师同意后,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申报表》(附件3),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资格审查,择优确定拟推荐培养对象,并填写《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指导老师及培养对象汇总表》(附件4)。
(三)省中医药管理局、财政厅对拟入选的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安排专项资金对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予以补助;项目周期为1年,分强化理论培训(1个月)、临床跟师学习(10个月)和考核总结(1个月)三个阶段进行。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把关,按程序遴选,严禁弄虚作假,切实把临床经验丰富、受群众欢迎的指导老师和最具培养前途的继承人推荐上来。
(三)指导老师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受聘证书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简历,单位审核盖章。培养对象申报人需要提交身份证、职称证、受聘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河北省杏林千人培养工程学员合格证书,优秀学员证书复印件。
(四)附件2、附件3、附件4(可从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一式六份并加盖公章。各三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于2014年8月24日前分别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财政厅,同时报送附件4电子版。
联系人:窦颖
电话:0311-66165309
地址: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教科
邮编:050051
联系人:唐玉华
电话:0311-66651128
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社保处
邮编:050051
附件:1.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名额分配表
2.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指导老师申报表
3.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养对象申报表
4.2014年县级中医临床技术传承骨干培训项目指导老师及培养对象汇总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4年8月18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1-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