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意见 到2020年初步形成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13.06.2016  18:51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通过改革试点的引领示范,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短板,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有力助推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建设。

  通过改革试点的引领示范,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县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全省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匡定管理职责,综合设置机构。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归并整合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市县政府应当确立相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综合设置管理执法机构。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县(市)应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推进综合执法,下移执法重心。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城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城区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确定。

  推进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征求派驻地党委(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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