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院成功拆迁2000平米违章建筑
8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运用远程指挥系统,成功执行2000平米违章建筑。
河北高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保定学院给付原告保定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675,345元;被告保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给负原告保定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上建筑物转让款80万元。原告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6月20日调解解案。保定学院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而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依据最高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保定学院于2013年10月18日向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合议庭2013年10月18日向保定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2014年4月18日,第二次到达保定,向被执行人华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公告期内及期满后,执行人员多次前往实地深入到经营户中,耐心做工作,以心交心,千方百计劝解他们配合法院依法执行。他们对省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的工作表示理解和支持,至公告期满,大部分经营户已经搬走。
公告期满后,仍有两户没有搬离。该经营户顺利搬迁;最后剩下一户作为该案的异议人对执行活动提出了异议。异议提出后,如果走异议程序,异议后还要另行起诉或复议,根据法律规定,异议期间不能处分标的物,势必拖延执行。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的规定,对于该异议可依法驳回,但是,考虑到异议人的利益,为了和谐执行,我们对异议人的异议,不是简单地处理,而是尽最大力量争取和解。通过耐心做工作,异议人撤回了异议申请,申请人保定学院对于异议人主动履行法律搬迁义务,积极配合依法执行给与了一定的补偿和主动搬迁的奖励。
为了防止在执行拆迁临时建筑过程中出现聚集、闹事等意外事件,我们启动省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对该案进行远程指挥,运用现代化手段及时对执行案件直接指挥,精心组织,严密部署,调集法警到场协助执行,提高执行效率。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