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县出台《创新创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新创业孵化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搭建创业平台,近日,平泉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创新创业孵化器及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7月24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在开发区和专业园区内建设的,由独立机构运营、面向初期创业者出租或免费,提供办公及服务的场所。重点推进平泉会州经济开发区建设的通用航空产业孵化器、承德同汇生物降解有限公司建设的清华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华北物流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平泉县创新创业促进中心建设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重点以高新技术领域创业者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或创业者提供研发、实验、政策咨询、证照办理、金融服务、培训指导和办公场地等方面的服务。孵化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孵化场所应为管理机构自有或保证租期5年以上,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公共办公场地不低于孵化区面积的20%。
入孵企业或创业者入驻孵化器条件:(一)创业者应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但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创业个人拥有一定实力也可进入。通用航空产业除外),团队中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经营的骨干应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二)创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企业的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并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创业者或创业团队须占有企业一定比例的股份。以企业形式入驻的,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通用航空产业不受此条件限制)。(三)创业者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晰。(四)创办的企业要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入驻孵化器后保证能够正常运营。
优惠政策:企业优惠政策。(一)科研项目支持。对入孵企业或创业者在各类项目、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二)种子基金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种子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入孵企业或创业者创业发展,引进落地高科技项目、人才,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一批高科技产品和高科技企业。种子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最高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三)创新资金支持。重点支持初创科技成长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能形成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创新类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四)企业奖励支持。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五)融资补贴支持。在孵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申请银行贷款,并将贷款用于项目开发和成果产业化的,对企业所支付的担保费用进行补贴。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内(含)的,对在孵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六)配套资助支持。在孵企业或创业者获得国家级创新资金支持的,给予100%的配套资金支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获得省级创新资金支持的,给予100%的配套资金支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创新资金支持的,只按国家级创新资金支持标准配套。
孵化器优惠政策。(一)孵化器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孵化事业专项资金用于孵化器建设,支持孵化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引进、提升企业培育质量、软硬件环境改善、孵化管理队伍建设以及促进企业发展的相关投入等方面。(二)孵化器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单位(孵化器、孵化基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每认定1家,一次性奖励孵化器10万元。
办法还对孵化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入孵企业或创业者应尽的义务以及入驻程序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