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乡法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好
平乡法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牢牢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的特点和规律,能动司法,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建立诉前指导制度。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立案法官都积极做好诉前指导工作,根据纠纷的性质、案件审理的难易程度、胜诉的可能性大小及执行难度等相关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告知。特别是诉讼标的小、纠纷不复杂、当事人间有相互谅解可能的,建议其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保证当事人有充分的选择权。
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在案件调解上,不局限于案件审理阶段,而是把调解贯穿到立案审查、送达、鉴定、证据交换、保全、证据调查、速审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把纠纷解决在诉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立案法官就对其进行调解;送达也不是送完了事,而是边送达边调解;即便在鉴定过程中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使一些纠纷得以化解。今年1——10月份,该院在立案阶段调解130多件,送达手续时调解40多件,审理及鉴定等阶段调解480多件,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搞好调诉衔接。积极与县司法局沟通配合,对案件调解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发放协议书。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或能够自觉履行的,向双方发放调解协议书。这个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一般都维护这个协议的效力,从而树立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另一种是发放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达成了协议,但出于信任的原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必须法院出具调解书,在这种情况下,调解员便将案件移送至法院,由速审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制作调解书。
扩大多元调解范围。为了尽可能地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该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表现出对人民调解的充分信任。除依靠调解员调解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外,还尝试把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涉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部分纠纷交人民调解员来调解。同时,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纳入多元调解范围。
该院通过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诉讼之前,妥善化解了情与法的冲突,增进了和谐,实现了双赢,促进了社会安定稳定。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