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10.12.2015  10:44


 

  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等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加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四川省绵阳市委、市政府印发了《绵阳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暂行 办法》。

  去年以来,该市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资 产和环境责任审计工作,将其列为2015年度重大改革事项。在取得某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审计试点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该 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审计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内容重点、组织实施、审计评价、责任追究和成果运用等。

  暂行办法规定,审计具体对象由市委组织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建议,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计后,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 计;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摸清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治理保护的总体情况,掌握当地党委、政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保护相 关政策所采取的措施情况,检查主要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中的决策情况等。重点审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珍稀动植物等自 然资源和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履责情况。项目实施由市审计局牵头,环保、国土、林业、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审计;审计评价 采取纵横双向数字与民意对比、法定指标量化分析、政策与现实评判等方法,将领导干部履行资源环境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加以分析判断。对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具体责任界定参照《党政 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执行,审计结果参照《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实施办法》予以运 用。(黄江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