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常态下微信营销监管的一点思考

20.11.2015  15:19
   微信营销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兴市场营销模式,以其快捷、便利和时尚迅速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企业和商家宣传产品实现利润目标的重要手段。微信营销具备营销平台多、信息容量大、发布随意性强、营销成本低廉等特点,在充分满足广大群众消费选择的同时,也会因其自身特点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问题。如夸大其词、误导消费、不正当竞争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利益。那么,工商部门怎样才能做好新常态下微信营销监管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创业热情和消费者利益,从而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须解答的试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积极介入,当好裁判。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等不靠,深入开展对微信营销行为的调查研究,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强化监管,大胆作为。一方面,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条件的基础上,把微信营销监管纳入到日常监管工作中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做到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成立专门课题组,加大监管投入,主动融入微信营销平台,及时掌握营销动态和发展方向,适时给予教育引导,努力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二、搭建平台,倡导诚信。由工商部门牵头,可按市、县、区域在现有信息系统成立微信营销身份平台,有微信营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平台登记,亮明身份,以身份为基础建立起公开的信用体系。在体系内开设诚信经营课程,定期进行交流讲评,积极营造共同遵守诚信的良好氛围,促使微信营销企业和个人自觉约束自己,做到规范经营。
     
  三、建立机制,信息共享。由于微信传播是跨行政区域的,因此要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好监管责任,密切配合联动、信息共享。首先是本地微信营销的监管,做到坚持定期对微信营销主体资格和营销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微信营销行为出现异常时,及早在系统管理平台上发布。其次是对外来微信营销信息进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在网上发布消费警示,同时向相关工商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编织起全方位的微信营销监管网络。
     
  四、各方参与,共同维权。微信营销监管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支持,我们要坚持建设主体自律、行业管理、社会监督和行政处罚“四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体系。通过建立有奖投诉、打击不正当竞争、积极受理消费投诉和及时公开曝光等方法,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始终对微信营销保持监管高压态势,最大限度地杜绝和降低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河北省尚义县工商局 程凯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