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七个五年 (20

11.08.2016  18:13

(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议。

第二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接受法治宣传教育。

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抓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

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的基本知识。

学习宣传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守法用法,应当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

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内容,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和课时要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学法用法效果。

推行领导干部年度法律考试和任职法律考试制度,规范考试内容和方式,注重考试结果的运用。

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探索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测评指标体系。

第四条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进一步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完善中小学法治课教材体系,将编写法治教育教材、读本纳入地方课程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范围,在小学普及宪法基本常识,在中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

加强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增强学生参与法治实践的能力。

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和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学校、家庭、社会法治教育。

第五条加强农村和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和精准扶贫,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服务内容。

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干部的法治培训,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基层事务、防范和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

加强农民工和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在农民工和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工作场所及主要活动场所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引导其树立诚信守法、爱国敬业意识。

第六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教育行动,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政府机关、社会服务机构的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增加法治宣传教育功能。积极运用公共活动场所电子显示屏、服务窗口触摸屏、公交移动电视屏、手机屏等,推送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

第七条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法治文化与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

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推广,提升法治文化作品质量,打造法治文化精品。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组织开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文化下乡等法治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文化需求。

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加强基层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

第八条创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探索建立法治创建指标体系和效果评估体系,推进区域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依法管理示范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学法守法示范家庭、依法经营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诚信文明示范景区创建活动。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第九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宣传教育。

加强各级普法讲师团建设,选聘优秀法律人才充实普法讲师团队伍。

鼓励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师生加入普法志愿者队伍,培育普法志愿者优秀团队和品牌。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要求,建立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媒体的公益普法责任,制作刊播普法公益广告,开设法治讲堂,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例开展法律解读。

健全完善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

各行业、各单位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的法律需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考核和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考核评价体系,认真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总结验收,保证法治宣传教育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没有列入预算或者没有按时足额拨付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

(二)未制定、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

(三)未建立和落实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制度、以案释法制度、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的;

(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点主管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