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构筑市场信用“基础桩”
——解读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
□ 新华社记者 高 敬
7月2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草案)》,提出加快实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让信用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桩”。专家表示,这一条例创新了政府监管模式,更加重视事后监管,将更能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随着3月1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全国新的注册市场主体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企业数量不断扩容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宽进”后,如何对企业进行“严管”成为政府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社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企业的诚信问题。”他认为,如何提高企业的自我约束力,提高诚信力,不仅关系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且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程,势在必行。核心在于提高政府监管效率,抓住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牛鼻子’,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他表示,此前一些部门抱着审批权不放,现在实行“宽进严管”,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同时,对企业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公示体系,尤其对于连续违法的企业,其信用体系就会有“污点”,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有助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反映企业基本经营状况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要求即时公布股东出资、股权变更等信用信息,有关部门要对公示信息进行抽查。设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不按时公示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采取信用约束措施,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对此,刘俊海表示,与保护债权人的其他措施相比,企业信息公示是一种成本低、效果好的方式,可以真正实现“让诚信企业脱颖而出、失信企业寸步难行”。这个制度一方面可以事先预防企业失信,倒逼企业诚实守信、慎独自律;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出现不诚信行为,其他企业就可以选择不与其开展交易,必须进行交易的,也可以索要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提高失信企业的违约成本。
会议还提出,要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汪玉凯说,相关部门一方面要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要善于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构建多部门共享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对少数蓄意违规的企业及不良行为及时曝光,进行严厉处罚,真正树立监管权威,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工商、央行、海关等部门都拥有自己的数据库平台,但存在分散化、标准混乱、效果不佳等问题。建议以此次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契机,建成一个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