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商务局,酒类生产、经营单位:
为做好我市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更加有效的贯彻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商务厅贯彻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商酒字【2014】1号),决定对全市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统一办理备案登记。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时间
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对原酒类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办理备案登记,新开办的企业按规定随时办理。
二、备案登记范围
1、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之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2、使用《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含生产企业),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直接向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其他县(市)、区酒类经营者(含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领用《随附单》手续,并打印《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三、备案登记及领用《随附单》提供资料
1、使用《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含生产企业),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登记表》在省商务部门网站(网址:http://hebjljg.com)下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③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应注明“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字样)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④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⑤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
⑥营业场所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复印件3份。
2、不使用《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含生产企业),需提供如下资料:
①《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备案机关、经营者各一份)。
②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以上复印件法人代表或业主均应签字盖章。
四、《登记表》编号规则及填表说明
《登记表》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 第1-2位 | 第3-4位 | 第5-6位 | 第7位 | 第8-12位 |
含义 | 省级编号 13 | 所在地市编号 15 | 县(市、区)编号 | 经营类型号 | 企业流水号 |
具体编排规则:
(一)、县(市、区)编号(第5-6位)具体编号如下:
县(市)区 | 编号 | 县(市)区 | 编号 |
市中心区 | 01 | 滦南县 | 12 |
丰润区 | 02 | 曹妃甸区 | 13 |
丰南区 | 03 | 海港开发区 | 14 |
古冶区 | 04 | 南堡开发区 | 15 |
开平区 | 05 | 汉沽管理区 | 16 |
迁安市 | 06 | 芦台开发区 | 17 |
遵化市 | 07 | 路南区 | 18 |
玉田县 | 08 | 路北区 | 19 |
迁西县 | 09 | 高新区 | 20 |
乐亭县 | 10 | ||
滦县 | 11 |
(二)、经营类型号(第7位)
经营类型号按以下类型选择数字:
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4-酒吧等娱乐场所、5-其他。
(三)、企业流水号(第8-12位)。表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18个,顺序号填写“00018”;第199个,顺序号填写“00199”。
(四)、经营者名称。填写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名称或个体工商户业主名称。
(五)、经营类型。按批发(含批零兼营)、零售、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和其他填写。
(六)、主要经营品种。按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进口酒、其他酒等大类填写。
附件:《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联系人:孟凡岐、董沿利 电话:0315-2822928
唐山市商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