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石家庄市违法排污单位将被联合惩戒

08.08.201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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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制定实施《石家庄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专项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将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采取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和媒体曝光等联合惩戒措施,加大惩处力度。

排污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按照该《方案》确定的目标,2017年,全市涉气排污企业要全部执行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现县(市、区)级监控中心联网的重点企业与市级监控中心全面联网,全市排放污染物烟囱超过45米的高架源、钢铁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实现自动监控全覆盖。

已实行自动监控的88家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全市钢铁、煤炭、焦化、水泥、火电、玻璃、制药、污水处理厂、制革、造纸、印染和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力争实现稳定、减量达标排放。

2020年,全市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通过实施达标排放行动,实现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5%以上。

对排污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结合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情况,完成钢铁、煤炭、火电、水泥、造纸、印染、焦化、玻璃、制药、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12个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台账。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行业的企业数量分布和污染状况调查。

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在收集企业基本信息,现场核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以及统计行政处罚、公众投诉的基础上,结合分析企业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确定重点监控企业、一般监控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监管。

精准管理企业排放行为

配合省环保厅建立全省重点污染源“智能监督管理系统”,实现对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监督检查、比对监测等工作行为智能视频监控,对工作内容实现电子痕迹化管理,严防数据造假,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

率先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分阶段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分表记电监控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并实现数据共享。

2018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焦化、玻璃等5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2019年底前,完成煤炭、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实现分表记电。

加强“智慧环保”建设,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建成环境立体监管指挥系统,对各类工业污染源进行全方位监管,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对违法排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2017年底前,全面整合全市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系统、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污染源远程执法抽查系统,配合省相关部门建成环境执法监管管理平台。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行政区域内企业生产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实现对“散乱污”企业的精准打击。

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各级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公布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落实“网格化”和“双随机”环境监管机制,对易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鼓励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查率。

要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企业达标排放。针对重点涉气行业开展电子督办,不断规范和提升自动监控数据的可靠性。对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应人员依纪依规实行问责。

继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示范工程

选择1至2个焦化行业建设脱硫脱硝、焦化废水深度治理示范工程;逐步推进水泥、玻璃等行业高效脱硝示范工程;拆除玻璃行业旁路,解决余热锅炉检修等造成的超标问题。

要按照便民、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深入推进环境管理信息公开。除保密信息外,全面公开执法查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督促、指导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责任编辑: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