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执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470件
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环境执法工作成效明显,截至目前,共检查各类企业1万余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70件,其中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45件,行政拘留52人。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执法,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并完善了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采取按日计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送拘留等多种执法手段,严厉打击企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截至目前,我市出动环境执法人员3.5万人次,检查各类企业1万余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470件。其中,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22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45件,行政拘留 52人。
5月19日,市环保局对全市环保系统近期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通报:
鹿泉区润东新墙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3月17日,鹿泉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市鹿泉区润东新墙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隧道窑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烟气通过窑顶部观察口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鹿泉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罚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鹿泉区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10日。
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涉嫌伪造监测数据案:4月19日,市环保局联合井陉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井陉县鸿祥工贸有限公司煅烧炉进行现场监测时发现,大气污染物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排放;与自动监控设备数据比对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
对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井陉县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于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移送井陉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灵寿县河北石灵碳素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案:4月21日,市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对河北石灵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煅烧炉烟道闸板密闭不严,导致部分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由旁路直接外排,属于逃避监管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7日。
无极县石家庄飞越皮革有限公司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4月25日,市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支队,对石家庄飞越皮革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抽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私设管道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属于采用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依法进行处理。
藁城区河北天意碳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4月20日、27日,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市监测中心,对河北天意碳素有限公司2号、4号、5号煅烧炉烟气排放情况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3个排放口大气污染物全部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限值排放,属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首席记者 靳晓磊)
责任编辑:王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