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东法院:全力提升调解自动履行率

22.07.2014  18:38

      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贯彻审执兼顾理念,邢台市桥东区法院高度重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强化调解工作措施,全力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今年以来,桥东法院调解结案234件,大部分案件都已当庭履行,无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在当庭,极大地减轻了执行工作压力,有力促进了“执行难”的化解。

      用好保全措施。 法官在审理债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案情进行保全提示,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义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控制后,立即开展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当庭,促使当事人当庭履行义务或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确定风险责任。 对涉及给付内容的案件,经过调解不能当庭履行的,在订立调解协议时,依法支持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设立约束性条款,在调解协议中设定有关违约惩罚性约定,通过加大违约一方的风险责任,为协议履行提供“双保险”。

      加强跟踪 管理 。建立调解案件登记簿,对调解案件履行情况跟踪记录,由承办人在结案后定期跟踪督促案件履行情况,实行调解协议到期提示制度,对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调解案件,通过向当事人约谈和提醒,敦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并告知违反约定的将要承担的后果,警示拖延观望的当事人,促使其及时按约履行义务。

      加大惩罚力度。 调解案件只要进入到执行程序,加大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适用罚款或拘留等措施的力度,增加其不自动履行调解书的违法成本,切实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