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出台《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

02.06.2016  04:41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邯郸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市情实际,制定出台了《邯郸市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共16条,有效期5年),对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带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监机构建设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进行再明确、再强调。
  《特别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派人员参加重点县(市、区)召开的会议;其他县(市、区)召开会议要及时向市安委办上报会议相关情况及影像资料。实行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包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责任制,负安全生产连带责任。建立领导定期带队检查制度,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分管成员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由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联合组成巡查组,不定期对县、乡党委政府、市相关部门、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履职尽责情况进行随机巡查。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惩戒措施。
  《特别规定》要求,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政府、部门、企业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列出清单,做到“六个明确”。要加大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十个一批”惩戒措施。要求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行业进行分类,根据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级,根据所属的地区和行业进行分责,事项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分责精准管理。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严把创建关、评审关、达标关、执法关,全面提高达标质量。实施安全生产大培训计划,加强对全市各级各层面的安全生产培训,实现应培尽培。
  《特别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和安监机构建设,设立专项资金保障专家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各县(市、区)不得随意、频繁调整安监局长,安监队伍中配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监队伍稳定性好、战斗力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的运用,凡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后2名的、“十个一批”连续两次排名后2名的、未完成省市规定主要工作的、由市政府、市安委会领导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邯郸市安监局 郭跃臣 唐宗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