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04.12.2014  13:28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政策。设定最低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调整缴费比例,2016年1月1日起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上调0.5%,A档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8.5%调整为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缴费比例由6.5%调整为7%;B档缴费比例由4.5%调整为5%。

    据了解,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双基数”缴费改为“单基数”缴费。“单基数”是“年限制”缴费办法,即退休人员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不再缴费,退休人员照常享受医保待遇。相对而言,之前实行的“双基数”是“终身制”缴费办法,需要参保人终生缴费。之所以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单基数”政策,而将上调缴费比例延迟到2016年1月1日,旨在让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尽早享受不缴费待遇,并且在保证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