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大力
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日前,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和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精神,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进石家庄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树立新发展理念,抢抓机遇,奋发有为,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制约,推动民营经济增量上档、转型提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把石家庄市建成民营经济发展的乐土旺地,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格局,助推石家庄市加快构建“4+4”现代产业格局,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聚焦民营市场主体反映最集中、最迫切问题,明确攻坚重点,找准努力方向,制定政策举措,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让民营企业切实拥有更多获得感。
(二)坚持以扩容提质为目标。着眼于扩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活力、提升竞争力,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科技创新,强化品牌创建,开拓两个市场,广泛聚揽人才,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民营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
(三)坚持以政策落实为重点。针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问题,以推动政策落地为切入点,着力破解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行政审批繁杂、用地保障偏紧、融资难融资贵、税费负担重、人才技术缺乏、市场竞争不公平、政企沟通不顺畅等瓶颈制约。
(四)坚持以工作创新为路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制度、政策、平台、服务、环境创新,形成一批新思路、新抓手、新平台、新路径和新经验,助推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以压实责任为保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实行目标管理,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把握进度节奏,层层传导压力,梯次展开,压茬推进,形成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上下协调联动的整体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末,民营经济增加值占石家庄市GDP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万人市场主体数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居全省前列,吸纳就业人员数量占第二、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5%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认定达到2万家,民营企业拥有河北省名牌产品占比达到85%以上,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中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占比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大型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重点任务
(一)最大限度放宽市场准入
1.拓展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入、非禁即准”,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确保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同等待遇。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领域市场准入,不断扩大新型城镇化、军民融合技术、社会领域产业的民间投资。充实完善PPP项目库,适时选择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向民营企业公开推介,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全面梳理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逐项检查落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速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着力打通相关专线专网,实现网上申报、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协同监管。项目单位凭借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反映项目建设进度。大力实施投资审批效能提升工程,建立健全从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厅通办”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项目“审批链条”上涉及的政府部门、配套服务单位,进驻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探索一口受理、超前服务、联合告知、多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等审批新模式。
3.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落实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在石家庄市“五十二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国家和省级层面统一整合的涉企证照事项纳入石家庄市“多证合一”改革范畴,切实降低石家庄市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积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通过直接取消一批、改为备案一批、实行告知承诺一批以及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等措施,推进“照后减证”,大幅精简审批事项和程序,力争取得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经验。及时编制、调整、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各类清单,不断增强市场透明度。完善网上登记系统,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法消减前置审批和许可,简化工业产品市场准入前置审批。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4.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和多渠道融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级资产证券化奖励资金和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奖励资金。加大上市工作力度,做大做实石家庄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支持民营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3年内新增挂牌上市民营企业50家以上。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15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境内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30万元。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发行城市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配电网建设、社会领域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专项债券,鼓励社会资本对科技型企业的投入。
5.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对石家庄市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主动融入“4+4”现代产业发展、创新创业等重点工作。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创业担保等政策机制,逐步推广股权、政府采购订单、专利技术、商标权、门票收入权和特许经营权等多种抵质押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推动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管理中心石家庄分中心发展,重点支持小微和涉农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贴现融资。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市县两级政府注资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
6.强化融资服务。坚持常态化银政、银企磋商对接机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融资需求,举办多层次、多构架、形式多样的银企对接活动,推动银企对接专业化、常态化、便捷化。深入开展产融合作,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整合政府政务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金融产品信息,探索建立金融服务大数据平台,有效对接“银政通”“云税贷”等银行信贷平台,有效解决企业融资难和贷款风险防控问题。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税务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征信互认机制,逐步完善对民营企业的评级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配备专项信贷资源,优化信贷流程和服务。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守信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发展信用保证保险,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覆盖面。创新“政银保”合作模式,对被评为省开展“政银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推动政府、银行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
(三)切实保障民企用地
7.推动用地政策落实。强化推进落实和宣传工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石家庄市新增产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产业转型升级项目,重大项目优先给予建设用地保障,推广按照单位面积投资、效益、税收、能耗、排放等指标综合评价,确定优先供地顺序的新型供地模式。
8.强化土地要素供给。支持铁路、公路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依据土地整治规划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用好用足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多渠道补充耕地。完善占优补优政策,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市域内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予以补足。提高对民营企业土地供给能力。完善占补平衡市级统筹调剂机制,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急需建设项目,县级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由市级统一协调解决。
9.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鼓励工业“上楼”,鼓励企业退城入园,不断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支持民营总部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竞投、建设总部大楼。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允许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鼓励采取异地置换、产权入股等手段,促进旧工业区连片升级、功能优化。鼓励建设保障性产业用房,在重点产业园区周边增加产业配套设施供给,规范园区管理制度。
10.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试行弹性出让年限,探索先租赁后出让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改进房屋租赁管理,明确租赁当事人权利义务,实施分级分类价格管理,按片区对厂房、写字楼、出租屋的租金提出指导性价格范围,促进租赁房屋租期和租金稳定。
(四)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创新扶持措施,重点支持新业态、新经营模式发展,支持科研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伍军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等重点群体创业创新。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遴选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方向、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进入省级“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推动微型企业上数量、小型企业上规模。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兼并、融资等方式组建企业集团,优化组织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借力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积极承接京津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工业、区域性物流基地、专业市场、教育医疗培训机构、企业总部等领域民营市场主体转移。
12.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工程,做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计划,抓好苗圃、雏鹰、小巨人和上市四大工程,到202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认定达到2万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一批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适度补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创建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新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组织科技成果推送系列行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向民营企业转化,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进行产业化项目建设的高新技术成果持有人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资人,经评审认定,给予50万元至500万元的高新技术成果落地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加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
13.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形势下人才战略部署,着力实施现代产业人才集聚工程,以人才引领产业,以产业聚集人才,形成人才与产业良性互动的局面。对全职引进到石家庄市民营企业工作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以及同等层次产业顶尖人才,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专家,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100万元安家费补助。企业从外国引进上述高层次人才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助。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和创业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给予每人5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根据不同产业人才类别,分层分类提供出入境和居留、户籍办理、工商税务、创业扶持、金融服务、住房保障、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化服务。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指定服务专员,明确服务内容,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深化实施“名校英才入石”计划,落实房租补助政策,探索人才住房先租后买、以租抵购制度,建立人才住房封闭流转机制。积极申报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试点,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渠道,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直接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14.实施品牌质量提升工程。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国际一流品牌、国内领先品牌、河北知名品牌,激励民营企业争创国家、省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打造石家庄名片。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服务)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十大工业名牌”称号的产品生产企业,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商标所有者50万元。积极支持企业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商标国际注册数量。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企业,在省政府按注册费的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组织民营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力争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对企业主导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提升食品药品生产质量,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推广HACCP体系,鼓励企业开展小品种药(短缺药)集中生产基地建设。
15.引导发展新产业。发挥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创新创业基金、蓝天环境治理产业转型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落实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引进知名工业设计机构,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建设工业设计中心,支持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推动石家庄市工业设计向深入发展。
(五)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增值税率下调要求,落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及时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发布优惠政策清单,确保企业应知尽知。推进跨地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和采用收入比例方式或者预征率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深化“互联网+税务”服务,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在线办理,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让企业“多跑网路、少跑马路”。
17.规范降低涉企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完善并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规范收费行为。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标准下限执行,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清单以外的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全面完成行政职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推进中介服务去行政化。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清理规范涉及审批的各类中介服务,取消不合理中介服务。认真落实《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通过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或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等方式,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六)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
18.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全国行”“东盟行”“非洲行”“中东行”“金砖国家行”等系列贸易促进活动。积极参与百展市场开拓计划,每年选择不少于80个境内外大型展会,组织民营企业统一参展,并给予展位费等参展费用一定比例补贴。积极推进跨境电商“2212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参加示范企业、平台、园区和公共海外仓建设。培育壮大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助力更多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民营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支持其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紧缺资源性产品,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发展壮大。
19.推动民营企业“走出去”。推动钢铁、建材、装备、光伏等民营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广“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发展模式。主动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与央企合作,推动民营企业“搭船出海”,实现由单一承包型向勘察设计、投资建设、装备供应、运营维护、技术服务集成式“走出去”转变。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并购境外高端要素,重点在发达国家并购中小企业获取专有技术,并购专业研发机构及团队获取高端智力资源,并购跨国营销机构获取全球营销网络。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着力培育一批本土跨国民营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外经贸专项资金、“走出去”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助力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七)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20.搭建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智慧政务”工程,以“信息技术+制度创新”推动政务流程再造、政府管理体制变革,重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流程、标准。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建立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证照库,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咨询,推进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政务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政务服务相互融合和政务信息跨区域、跨部门交换共享,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化便捷服务,力争更多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
21.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梳理本系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编辑《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汇编》,并按季度报送至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对接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扶持政策或举措,制定出台石家庄市实施方案,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民营市场主体对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并提示其履行应尽责任义务。
(八)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2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从严查处利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经营者垄断案件。健全缺陷产品召回体制机制,完善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平台功能,严格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23.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目录和政务信用信息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共享,推动在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民营企业实施信用联合奖惩。
24.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在涉企执法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坚决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禁重复、多头检查,确保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分类制定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25.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政策。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重点项目、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四类符合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
(九)激发民营企业家创业热情
26.完善企业家激励机制。坚持“产业为本、企业家至上”理念,大力弘扬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优秀企业家精神。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人选参评河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组织企业争创全省百强民营企业、百强民营制造业企业和百强服务业企业。继续做好优秀民营企业家年度健康体检工作。建立企业家荣誉制度,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五四”青年奖章评选中向民营企业家倾斜,提高“巾帼建功标兵”中对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比例。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给予政治荣誉、政治安排,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石家庄市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
27.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坚持党政主导、综合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的工作格局,降低民营企业维权成本。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创新权益,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营造重商安商法治环境。依法规范涉案财产处置工作,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8.健全服务民企长效机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既要亲商、重商、安商、富商,又要守好纪律底线。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党委、政府决策咨询制度,在重大决策出台前认真听取民营企业家意见。建立领导干部与民营企业家(商会组织)常态化联系制度,市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每人包联帮扶民营企业不少于3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恳谈会、举办一次现场办公会,听取意见建议,协调解决问题,将有关情况记入工作台账,定期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遇有本级难以解决的问题,可提交上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邀请国内外商界领袖精英和知名学者,围绕投融资、科技创新、现代企业管理和“4+4”现代产业发展有关内容,对石家庄市民营企业进行培训辅导,每年至少举办4次。鼓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协调民营企业家参加境内外重大经贸洽谈活动,帮助企业开阔眼界、寻找商机、推进合作。建立民营企业家反映问题绿色通道和精准帮扶网络平台,实现企业问题网提、网办、网结。鼓励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及行业商协会举办民营企业家联谊会、沙龙和招才引智、银企对接等交流合作活动,提升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监督的能力水平。
29.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组织引导主流媒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消息、专题、网络采访、视频访谈等形式,有计划、多视角宣传报道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凝聚创业创新正能量,让民营企业家成为新时代社会明星。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树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向激励导向,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包容。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营造尊重民营企业家价值、鼓励民营企业家创新、发挥民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领导机构。调整充实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成员,加强工作力量,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工作开展。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所承担任务,逐项明确牵头领导和负责人,拿出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每季度向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明确节点进度。2018年8月为计划部署阶段。根据本实施意见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分解各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为推动实施阶段。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具体措施行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2019年至2021年每年1月份为上年度全面总结阶段。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地各部门总结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形成全面客观的年度总结报告。
(四)加强督导考核。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协调指导、督导检查,实行月督查、季调度、半年总结、年度考核,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评估问效,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对工作力度大、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作风拖沓、贻误工作的,严格督查问责。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