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新标准

19.01.2016  11:35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提出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要求,市政府调整完善了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困难群众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得到了全方位保障,更好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提高保障标准

  推行“阳光低保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新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5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400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8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000元提高到550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过程推行公开、核查、公示、按时办结的“阳光低保”制度。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提高救助水平

  救助对象的范围:自2015年12月10日起,我市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以“低保、五保对象”为主扩大到“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

  救助的途径和标准:县级民政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直接予以救助;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标准予以救助。

  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创新救助方式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给予临时救助,以缓解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为改进社会救助工作,创新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市民政局牵头推行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已全部开设“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救助申请,并根据救助事项分别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时限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新机制,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不必在多部门来回奔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