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在《承德日报》发表新《安全生产法》解读文章
02.12.2014 20:0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宣贯力度,承德市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亮点、新安法宣贯等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并在承德日报刊发。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亮点等相关问题,记者专题采访了承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武国庆。?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一大步。请您介绍一下新《安全生产法》修改的立意及相关背景。
武国庆: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该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工作机制,对于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强化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施行10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全国总体上看,生产安全形势逐步好转,2013年与2005年相比,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年均降幅为10.0%和7.3%。
在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好转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这也就说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高,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繁重任务。
鉴于此,在总结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10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央方针政策为指导,吸收、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合理规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修改完善,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十分及时,也是十分必要的。
记者:武局长,据我们了解,这次新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监总局共同组织精干力量,利用数年时间,在深入广泛调研、研讨、论证等基础上,反复修订完成的。那么,这样一部新法主要改了哪些主要内容?这次修改都有哪些亮点呢?
武国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更加完善、更加具体、更具有针对性,更加符合当前安全发展环境。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114条,与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相比,新增加了17条,修改了70余条。总体来说,呈现10大亮点。
一是突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二是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是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执法地位;四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是建立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七是建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是推行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是推进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刚才您提到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问题,我们也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根本抓手。请您简单介绍一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以往又有哪些不同呢?
武国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记者:武局长,此次新《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这也是这部新法最具震慑力和约束力的强制性内容,请您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武国庆:新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以上这些规定,充分利用了行政、经济、法律、社会诚信等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形成了强大的管控力。
记者:我们知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要性,但监督管理责任更不可或缺。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法在监督管理方式、手段上有哪些改进?
武国庆:这次新法对监督管理方式和手段上的修订,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新法规定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和落实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而且还有利于安全生产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他规划相衔接。二是新法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即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成立并有序运行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负责常规性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调、调度、督促检查等工作,形成全方位综合监管,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三是新法增加了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四是改变了对安全设施验收方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原来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监督检查。五是监管手段更加强硬,新法增加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规定,这对于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六是监管措施更加有力,新法赋予了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记者:武局长,请您再给我们谈一谈对新法的宣贯有什么要求和举措?
武国庆:目前乃至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对新法的学习贯彻上,要求各县区、各部门要制定本行业贯彻落实新法的具体措施,把新《安全生产法》作为“六五”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各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法律条款内容,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有计划、分层次地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让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了解、明确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2.12.2014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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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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