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法院:与市医调委构建医患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成效明显

20.01.2015  19:23

    为了妥善处理和化解医患纠纷,加强人民法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海港区法院与秦皇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经过共同研究决定,对医疗纠纷案件实行联动处理机制,发挥双方各自优势,推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降低医疗纠纷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人民法院工作效率,最终实现医疗纠纷的圆满处理。自2014年至今,共接待来访来电咨询352人次,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所调解纠纷实现了“零反悔”,没有发生一起因医患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共收到医患双方当事人送来锦旗8面。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高发态势,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处理稍有不慎极容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医闹”事件。为此,该院以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主动加强与市区司法局和市区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经过多次协商,共同制定了《医疗纠纷联动调解工作规程》。《工作规程》规定,该院与市医调委建立联动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联动调解工作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并由该院审理医疗纠纷的海阳法庭和市医调委指派专人为联络员,每月交换信息一次,重要信息及时沟通,强化日常沟通联络,促进联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该院和市医调委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在三个环节做到“及时”通报:一是立案前,经该院引导至市医调委进行诉前调解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市医调委应当及时告知该院;二是立案后,该院委托市医调委调解的案件,市医调委组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进行调解的,市医调委应当及时通知该院恢复审理;三是该院对经市医调委调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后,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法律文书送交市医调委。

    此外,该院建立诉前委托调解和诉中协助调解制度。明确联动调解的受案范围为市直及海港区属医疗机构与患者间发生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等。规定对上述纠纷,在诉前,该院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建议书》,极力引导当事人选择市医调委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的,该院暂缓办理立案手续,由市医调委及时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该院受理医疗纠纷后,在诉中,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市医调委送达《委托调解函》,邀请对方派员参与协助调解,市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后,也可邀请该院派员参与协助调解。

    经市医调委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市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院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同意进行司法确认的,该院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或确认决定书,司法确认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提高该院和市医调委处理医疗纠纷的实效和联动化解矛盾的技巧,双方定期联合开展调解业务、法律知识等培训,互相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指导。此外,该院和市医调委还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互联网、制作卡片等形式,释明市医调委的性质、功能和作用,让更多的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联动调解的优势,促使更多的当事人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